應用條件:
(1)借款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超過12個月,且在申請貸款前至少應繳存2個月,不含逾期繳存,且賬戶狀態正常,無提取住房公積金和償還貸款的約定。
(2)借款人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且與出賣人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未超過12個月。
(三)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符合省中心信貸審核標準。
(5)借款人申請貸款的住房為家庭第壹套或第二套住房(不含註銷房產)。而且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尚未購買(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在省中心或其他公積金中心購買)。
(六)借款人家庭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2次以上,且無未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必須結清公積金貸款滿6個月才能申請。
(7)借款人購買的二手房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清晰,無債務糾紛,無居住權,符合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規定的進入市場流通的條件。
(八)借款人購買別墅、商品房、商住兩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房;借款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含);借款人與他人交換房產;不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符合省中心和商業銀行關於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規定。
(10)借款人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具備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