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儲備糧包括省級儲備糧、市級儲備糧和縣級儲備糧。第四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市場配置、優化儲存、保障安全、滿足需求的原則。第五條地方儲備糧由省、市、縣分級儲備,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領導,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建立和管理,落實地方儲備糧所需的資金和倉儲設施。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糧食安全目標責任考核中的權重。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監督管理,並對下級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儲備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地方儲備糧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倉儲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發放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工作。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地方儲備糧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地方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規劃第十條全省地方儲備糧的總規模和分級儲備規模,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下達。地方儲備糧規模應當動態調整,原則上每3至5年調整壹次。
地方儲備糧的具體品種、數量和質量要求,由同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地方儲備糧以大米為主,適當安排壹定比例的小麥、玉米、雜糧和食用植物油。大米、小麥等口糧(包括成品糧)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供應的需要,建立壹定規模的成品糧(含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長沙市主城區和市場易發區應當建立市場供應量不少於15天的成品糧儲備,其他區、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區應當建立市場供應量不少於7天的成品糧儲備。第十二條地方儲備糧的購銷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並下達,由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實施。
地方儲備糧的購銷計劃應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實行按計劃平衡輪換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本級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年限和質量,下達本級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按照計劃實施。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應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糧食市場形勢變化或者宏觀調控需要,會同農業發展銀行調整本級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並將計劃調整情況抄送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地方儲備糧購銷和輪換計劃執行情況,並抄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第三章倉儲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倉儲和物流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投資或者購置的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和質量檢測儀器設備,除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