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大力營造尊重人才、服務人才、留住人才的社會氛圍,吸引更多高校畢業生等人才在呼和浩特市就業創業,為其提供全方位服務,根據《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試行)》(呼黨發〔2021〕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租房補貼。對在市域內非公企業就業或自主創業畢業兩年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給予租房補貼,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別按月給予1000元、800元、500元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補貼。對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且符合人才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享受租金優惠政策,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別減免100%、50%、30%的租金(補貼期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四條購房補貼。對在市域內非公企業就業或自主創業,畢業5年內首次在市域內購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給予購房補貼,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別壹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補貼。
第五條同時符合第二條與第三條的申請人按就高原則享受壹項租房補貼。2人及以上購買同壹套房的,只有1人可享受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條件的除外)。
第六條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統壹組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聯合審核認定組,對申請人的租購房補貼申領資格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發放,壹個月內發放到位。
第七條對全市綠色農畜產品加工、清潔能源、現代化工、新材料和現代裝備制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技術等“六大產業集群”企業新引進人才,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工作1年後給予博士研究生5萬元、碩士研究生2萬元壹次性人才獎勵。
第八條創業擔保貸款。支持高校畢業生在呼和浩特市創業,符合條件的創業人才可申請最高5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10萬元及以下免除反擔保;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3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對於發展前景好、帶動就業人數較多的,經認定可申請最高600萬元擔保貸款。
第九條畢業5年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創辦創新型企業,並產生壹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經評審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條支持中小微企業招聘應屆及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本科及以上高校畢業生,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每新招聘1人給予企業2000元獎勵。
第十壹條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目錄(試行)》對高層次人才進行分類認定,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享受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相應的服務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當年剛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按照“有工作的優先對口安排,自主創業的提供創業服務,未就業的發放生活補助”的原則,根據其配偶原就業情況、個人身份、任職能力等實際情況,統籌協調、分層次安排解決。配偶為市域外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可按程序對口調入我市工作。
第十三條當年剛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可有壹次選擇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機會。
申請就讀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各旗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在子女及其法定監護人戶籍或居住地選擇學校(幼兒園)入學或統籌安排相對就近的學校入學。
申請就讀普通高中的,依據中考成績選擇高中階段學校入學。
申請轉學(園)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其就學意向及空余學位情況,協調安排相關學校、幼兒園優先辦理轉學(園)手續。
其他特別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入學問題由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並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批準新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支持。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完成備案且在站期間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開發任務的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按其在站實際工作時間,每人每月給予3000元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建站補助申請材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承擔的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科學技術局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審核,根據審核結果落實獎勵政策。
第十六條健全完善對高校畢業生、高層次人才服務事項辦理情況、服務承諾落實情況的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定期調度、動態跟蹤、限時辦結的督辦機制,嚴格按規定和承諾時限辦結。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如實填報、提供個人信息及所需要件,如虛報、謊報、瞞報信息,將追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並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申請人因工作、社保、房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相關部門申報。對未按規定申報者,壹經查實,按瞞報處理。
第十八條中央、自治區駐呼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認定和服務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已有明確資金來源的按原渠道執行,本辦法與我市現行政策有不壹致的,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其他政策措施所需資金從市人才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崗位使用和表彰激勵機制,激發高技能人才的創新創造活力
(十壹)健全高技能人才崗位使用機制。進壹步推行技師、高級技師聘任制度。充分發揮技師、高級技師在技能崗位的關鍵作用,以及在解決技術難題、實施精品工程項目和帶徒傳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帶頭人制度,在進行重大生產決策、組織重大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項目時,要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帶頭人的作用,並給予經費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狀況應作為生產經營性企業及實體等參加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評優和資質評估的必要條件。
(十二)進壹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用人單位完善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引導和督促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經營情況,完善對高技能人才的激勵辦法,對優秀高技能人才實行特殊獎勵政策。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探索實施有利於鼓勵優秀高技能人才創新創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業應對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資、帶薪學習、培訓、休假、出國進修等方面,制定相應的鼓勵辦法;對到企業技能崗位工作的各類職業院校畢業生,應合理確定工資待遇;對參加科技攻關和技術革新,並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可從成果轉化所得收益中,通過獎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獎勵。
(十三)表彰和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獎勵為導向,企業獎勵為主體,輔以必要的社會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為國家和社會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給予崇高榮譽並實行重獎。進壹步完善國家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對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和全國技術能手給予獎勵,並通過企業支持、社會贊助等多種方式籌集經費,鼓勵他們參加培訓深造、帶徒傳技、同業交流、技術創新等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進行獎勵,並參照高層次人才有關政策確定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