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大學畢業生安居工程(試點)
實施措施
第壹條為進壹步推進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有效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和條件,吸引和留住優秀青年人才在呼和浩特創業創新,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呼和浩特市高校畢業生安居工程(試點)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企業負責建設,為在呼和浩特市試點地區就業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住房的行為。
高校畢業生安居工程(試點)先在呼和浩特科技城實施,新的試點經市政府研究後另行確定。
第三條在試點範圍內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往屆3年及以下)畢業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按程序申請享受居住和住房政策。
本人在呼和浩特市規劃區內有自有住房,或父母在呼和浩特市規劃區內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不再享受住房政策。
在本市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戰略項目的特殊人才(團隊),實行“壹人壹策、壹事壹議”。
第四條高校畢業生安居工程實施計劃管理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及轄區政府配合,負責根據試點地區人才需求,統籌規劃大學生住房開發建設。
第五條試點地區政府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分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管。
第六條大學生安居工程由高校畢業生住宅和高校畢業生公寓兩部分組成。原則上高校畢業生住宅規劃建築面積約100平方米,高校畢業生公寓規劃建築面積約50平方米,改造後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第七條高校畢業生住房銷售均價按照項目所在區域市場價格的50%確定。產權交易涉及的相關稅費由建設單位和購房者按規定分別承擔,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市場價格每年調整壹次,由轄區政府提出,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備案後實施。采取房貸或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可付20%。
大學生公寓免租期2年。2年後需要續租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繳納租金,居住涉及的水、電、氣、暖等物業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以申請租住大學生公寓。其中,具有呼和浩特市戶籍的已婚高校畢業生可購買大學生住房。夫妻雙方符合購買條件的,最多可以購買壹套大學生住宅。
第九條申請安居工程的高校畢業生需填寫《呼和浩特市高校畢業生安居工程申請表》,並向所轄政府人力資源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學歷學位網上核實報告;
(2)申請人及父母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的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在試點地區就業的,提供勞動合同,自主創業的,提供相關證照。
第十條認購(租賃)住房項目需履行以下程序。
資格。試點地區政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出具身份審查結論。
(2)房屋認購(認租)。根據評審結論,試點地區政府將統籌安排住房資源,制定住房認購(認租)計劃並組織實施。
(3)結果公示。試點地區政府在官網向社會公布住房認購(認租)結果,為期5個工作日,接受群眾舉報和監督。
(4)房屋交接。公示結束後,試點地區政府會同住房建設單位向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辦理出售或租賃手續。
第十壹條住房供應不能滿足試點要求申請租(購)房的高校畢業生、高學歷人員優先保障。
第十二條承租人離開試驗區創業的,原用人單位或者個體戶應當自離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試驗區政府。承租人離任後未返還房屋的,應當自離任之日起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6個月後返還租金或者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
中標人自購買大學生住宅之日起未在試點地區就業或遷出本市戶籍未滿5年的,已購住房按原銷售價格返還,或按購房時市場價補足差額。
第十三條建立高校畢業生安居工程跟蹤監管機制,對人事關系和落戶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對離開呼和浩特市試點地區、未按有關規定在呼和浩特市落戶、擅自轉讓、轉租、出借住房、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止住房政策。
第十四條對有關地區和部門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市宣傳部負責政策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規範性文件統壹編號為ZG-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