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名單不可以分期買車。銀行黑名單就是有消費前款、逾期繳納等不良記錄的銀行戶口,同時這些不良記錄將會登記在個人征信上,對今後的貸款或者信用卡的辦理和申請都會造成影響,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二、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什麽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項目許可、資質審批,暫緩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暫緩辦理在建項目的後續規劃手續;
7、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