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汝陽縣與宅基地相關的法律法規有:
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u0076u00691-4553.aspx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用地:
(壹)農村家庭沒有宅基地的;
(二)農村家庭除身邊留有壹個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用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定居的離休幹部、工人、退役士兵和華僑及其親屬、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無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且無宅基地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壹)出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
(三)壹戶(女)有壹處宅基地;
(四)戶口已遷出當地居住地的;
(五)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其他規定不宜安排宅基地的土地。
第十條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宅基地申請書》和《農村宅基地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局統壹印制。
第十壹條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規劃管理。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用地指標由省統壹下達,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壹戶符合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單獨使用。1982年7月23日《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辦法》施行前占用的宅基地,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壹倍,不便調整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實際面積確定使用權。
第十三條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應當擴大試點,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應遵循“取之於戶,收費適度;用在村裏,用得其所”的原則,制定收費標準,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後執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由村、鄉(鎮)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本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並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賬目,接受群眾監督。
洛陽市土地管理辦法:/u0076u00691-4550.aspx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應當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快速實施。
農村村民宅基地在地塊批準實施後兩年內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或者農村村民整體搬遷的,該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調整宅基地,堅持批新交舊的原則。新房建成後,舊房基地要在三個月內移交。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原住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解決住戶需要的;
(三)戶口已遷出的;
(四)其他規定不宜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者人均剩余耕地不足200平方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將該單位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取消村民建制,合理安排。剩余未被單位征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仍由單位使用。國家因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征地情況給予補償。
本市建成區(不含縣級市、鎮)內,不得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城市建成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禁止城鎮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