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部分貸款申請條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應當符合申請人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近期繳存不超過4個月的條件,高層次人才和退役士兵3年以下除外。
第二,調整確定還款能力的標準:在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實際還款年限和選擇的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三、開展個人信用查詢: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對近兩年內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或處於省級住房公積金“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不予批準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同意並授權貸款受理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其個人信用記錄。
4.調整相關提取政策: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購房後2年內,憑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總提取金額不應超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只能使用借款人(包括已在異地出具貸款證明並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賬戶余額。
1.借款人為高層次人才或退伍未滿3年的退役士兵,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已開立未滿12個月,但賬戶狀態正常的,根據繳存狀態認定為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借款人配偶為高層次人才或現役軍人的,根據繳存情況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並根據相關證件和材料核實其身份和收入。
2.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最近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之和確定。借款人未婚、離婚、喪偶且未再婚,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照住房公積金單筆繳存基數確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
3.家庭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申請貸款時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之和。存入不足12個月的賬戶余額和無正當理由已歸還的金額不計入家庭存款余額。本通知第四項內容自發布之日(7月30日)起執行,其他內容自2021年9月30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2年。執行日前已簽約(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或初審通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繼續按原政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