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原文:
河南省省直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省級繳存單位和職工:
為進壹步保障剛需購房家庭和長期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保障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決議,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進行部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部分貸款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申請人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近期繳存不超過4個月等條件(高層次人才和退役士兵未滿3年除外)。
第二,調整確定還款能力的標準
在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實際還款年限和選擇的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三,開展個人信用查詢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對近兩年內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含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省住房公積金“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不得批準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同意並授權貸款受理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其個人信用記錄。
第四,調整相關提取政策
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購房後2年內,憑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總金額不應超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包括已在異地出具貸款證明並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賬戶余額,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提取。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相關事項
(1)借款人為高層次人才或退役士兵不滿3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已開立不滿12個月但賬戶狀態正常的,根據繳存狀態認定為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借款人配偶為高層次人才或現役軍人的,根據繳存情況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並根據相關證件和材料核實其身份和收入。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雙方最近12個月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之和確定。借款人未婚、離婚、喪偶且未再婚,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照住房公積金單筆繳存基數確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申請貸款時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之和。存款不足12個月的賬戶余額和無正當理由已歸還的金額不計入家庭存款余額。
本通知第四項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內容自2021年9月30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為2年。執行日前已簽約(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或初審通過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繼續按原政策辦理。
河南省省直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 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