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文件,如果夫妻雙方都繳納住房公積金,則最高貸款金額將從45萬元提高到50萬元,單方面支付將從35萬元提高到40萬元。具體貸款額度與職工公積金月繳存額和還款能力掛鉤。
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二手房最低為30%);首套貸款已還清,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二手房最低為40%),貸款利率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2022年6月至6月(65438+2月)的住房公積金,逾期繳存職工將正常提取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緩繳影響;受疫情影響的繳存人在2022年6月1日至2月1日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屬於逾期,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提高租賃型商品住房公積金最高提取額度,最高限額為每戶每月1.02萬元,在最高限額內按實際租金支出提取。
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適當調整監管資金分配使用的靈活性和適應性。65438+2022年2月31日前,結合項目實際進展情況,竣工驗收備案前未停產、停產的項目可增加壹個配置節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建設工程款債權人、材料款債權人、租賃設備款債權人請求使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支付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 或者購房人因購房合同解除申請退還購房款的,經住建部門批準,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支付。
《通知》提出,減輕個人住房消費負擔。引導金融機構積極落實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銀發〔2022〕115號)最新要求,根據自身經營情況、房地產市場形勢等因素和差異化市場定價原則,逐步降低新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引導宿松縣金融機構加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投放力度,更好地支持剛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對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群眾,金融機構區分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通過合理推遲還款期限、靈活調整還款計劃等方式對其現有個人住房貸款予以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簡化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力爭資料齊全時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備案後當天放款。
《通知》還提出推遲交房期限。繼續執行《宿松縣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席會議2021年第壹次會議紀要》(宋芳季連【2021】第1號),2021+065438+10月24日前仍在合同期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適當延期。2021 165438 10月24日後新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疫情原因,交付期可延長30天。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遇到階段性困難,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堅持市場規律的同時,按照“壹企壹策”的原則積極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文件提出,優化新出讓地塊商住比。允許新出讓商業地塊的建築容量總體平衡。同時,新出讓的同壹地塊內相鄰地塊均為商業用地的,可在允許的地塊之間按最大總計容面積進行建築計容的統籌平衡,並同步報批規劃建設方案。
探索項目分階段驗收方式,優化驗收標準,在滿足規劃許可的前提下,嘗試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單獨竣工驗收。對於住宅、商業、辦公和其他待售開發項目,單體建築規劃驗收和項目規劃核實應在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土地範圍內分別進行。
在分階段調整預售證形象進度方面,在65438+2022年2月31之前,項目首次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形象進度要求仍按原標準執行(正負零1/3)。重新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形象進度可以調整為正負零,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項目預售過程中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存和使用規定,不存在違規行為;2.項目建設進度正常,未停產。
適當調整監管資金分配使用的靈活性和適應性。2022年6月65438+2月31前,結合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對未停產並完成驗收備案的項目可增加壹個撥付節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建設工程款債權人、材料款債權人、租賃設備款債權人請求使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支付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 或者購房人因購房合同解除申請退還購房款的,經住建部門批準,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支付。
宿松縣要求支持企業項目貸款,金融機構不得無故抽貸、斷貸、壓貸,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企業和個人住房貸款有序投放。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支持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有困難的企業,並按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法人銀行應加強對鄉鎮房地產項目抵押貸款業務的支持,確保項目正常交付。
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征遷以商品房安置為主,商品房安置設置房票,適時在全縣推廣房票安置政策。
持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落實“雙隨機壹公開”檢查,加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未批先售、虛假宣傳、挪用預售資金、變相規避調控政策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網絡平臺和自媒體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準確解讀房地產市場形勢和政策,正確引導市場預期。相關部門要加強網絡平臺、自媒體等媒體的發布管理,嚴肅查處散布虛假信息、虛假宣傳、惡意炒作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