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壹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壹、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壹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壹定對價。
二、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於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並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壹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於公法範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後果由於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壹種壹意思表示行為,由於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於私法範疇,受合同法調整。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