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出售給符合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本市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可以逐步納入保障性住房供應範圍。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和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標準條件的家庭。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財政、監察、勞動、物價、民政、公安、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納入本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人性化生態、便捷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第八條配套城市基礎設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同步建設。第九條邢弢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以中小邢弢、小邢弢單套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中等戶型單套建築面積80平方米左右為主。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技術規程。第十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施:
(壹)由政府直接投資。政府提供土地,委托企業建設,賣給供應對象。
(2)社會投資建設。政府劃撥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建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按照保障性住房指導價回購。
(3)政府將直接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住房補貼。
(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十壹條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建設。通過竣工驗收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向供應對象出售。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本市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二)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和銷售期間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半,事業單位服務費減半。
(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四)稅收減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賃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執行。
(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8〕13號)向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發放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第十三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建築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與住房質量和性能相關的責任。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物業管理參照國家、省、市住宅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