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房公積金貸款可行嗎?上海的保障房公積金貸款和壹般的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有什麽區別?今天給大家詳細列舉壹下上海保障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細則。相信看完之後,就不會有類似的問題了。
上海出臺公積金購買保障性住房貸款細則,規定借款人必須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和公積金貸款條件,以借款人配偶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為公積金購買保障性住房貸款首付比例,每戶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
上海保障性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胡夫發[1999]27號)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試行辦法》(胡夫發[2009]29號)。
第二條(定義)本細則所稱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對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並申請保障性住房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以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反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申請條件)借款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貸款條件:
(壹)符合本市保障性住房購房條件,並已按照有關規定簽訂《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預售合同》;
(二)符合現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
第四條(* * *同壹借款人)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集資能力,除借款人外,借款人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應作為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同壹借款人。借款人直系血親及產權人以外的保障性住房與申請人相同,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 *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第五條(貸款額度的確定)每戶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額度的計算方法以戶為單位,借款人和* * *與借款人共同單獨計算貸款額度後累加。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借款人和* * *的申請金額結合現行貸款限額標準確定。每戶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額度應當達到以下限額:
(壹)不高於借款人與借款人根據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總房價的20%;
(3)不高於根據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計算公式如下:借款人,* * *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月×貸款年限;
(4)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每個家庭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第六條(補充還款)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借款人出現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借款人可向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上海公積金中心”)申請追加補充還款。補充還款的範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經補充還款人同意並經市公積金中心批準,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時,除提供當期申請貸款應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預售(銷售)合同》(原件)。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補充償還保障性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補充還款的賬號、身份證(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第八條(貸款受理單位)市公積金中心的區縣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網貸系統以及受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承辦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擔保機構的經辦網點,可以受理申請,辦理本市保障性住房貸款工作。
第九條(貸款審核)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的受理和審核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壹)貸款受理單位審查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申請材料。
(二)貸款受理單位應在貸款申請人提交貸款申請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3)發放貸款的,貸款受理單位通知貸款申請人辦理簽約手續,並向受委托銀行發出放款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如果不批準貸款,通知貸款申請人並退回材料。
(四)貸款申請人對貸款受理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貸款受理單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議。
第十條(合同簽訂)借款人、* * *與借款人、受委托銀行、保證人以面對面的方式簽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的簽署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壹條(貸款擔保)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實行擔保,擔保機構為還款連帶責任保證人。借款人和借款人應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全額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十二條(防範貸款風險)貸款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要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的管理和監督;貸款擔保機構應根據業務委托的要求,做好貸款擔保和貸款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貸前提取)借款人已支付所購保障性住房總價款的20%以上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條件的* * *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貸款以外的保障性住房購房款。提取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有壹定余額,以確保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_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本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實施時間)_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