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生活:(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宜子女隨父生活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2.如父母雙方同意子女隨父母生活不超過兩周,且對其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可準許。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優先考慮:(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4.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5.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6、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撫養孩子,可以允許。7.兒童保健費的數額可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8.托兒費要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
9.如壹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產抵付兒童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孩子隨父母壹方生活,養父母承擔孩子的全部看護費用。但經查證,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證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托兒費的繳納期限壹般是到孩子18歲為止。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應承擔必要的托兒費用:(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還在學校讀書;(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13.親生父親與繼母或親生母親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由其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親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收養子女,未提出異議,與該子女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離婚後,雙方應當承擔該子女的撫養費;夫妻收養的子女,如始終遭到另壹方反對,離婚後由收養方撫養。
15.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另行起訴。16.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17.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托兒費,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應該支持。(1)育兒費原有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2)因孩子生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托兒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
20.離婚訴訟期間,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判決壹方暫時撫養。
21.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