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督促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2005年中華人民***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填發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準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並按規定足額交納學雜費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視情況不同分別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壹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學校招生部門及時將取得學籍的新生名冊交於有關部門。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學校招生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壹年,並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招生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復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並轉入下壹年級學習。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每學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院(系)報到。學生所在院(系)應每天將學生報到情況分別報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備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學生均已報到。每學年第壹學期報到後,學生須在開學兩周內足額繳納學雜費,再行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到後直接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事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或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凡未足額繳納學雜費、不按時報到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未註冊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教學過程和考核,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再行註冊。凡因各種原因,不能如期辦理註冊者,均應當辦理暫緩註冊手續,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後,報學生工作處審批,暫緩註冊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八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學生參加各門課程的學習,應服從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曠課。對於影響授課秩序或長期曠課的學生,授課教師可以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提出不許參加考核的建議,報教務處批準。每門課程開課前由授課教師向學生公開說明考核標準、方式及成績構成情況。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應按學校統壹安排參加考核,第壹次考核稱之為正常考核。
百分制成績與五級分制成績的對應關系: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小於60分為不及格。
五級分制成績折算成百分制成績: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30分。
缺考、違紀、作弊、無考試資格等,按實際情況記載,考核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條 考核合格即取得課程學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學分。必修課和指定選修課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參加該課程修讀學期的下壹學期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不合格,必須重修;專業任意選修課、公***選修課或通識教育選修課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隨低年級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必須重修。因課程設置或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重修時,由學生所在院(系)做出具體安排,報教務處審批。
第十壹條 經補考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5+60記載;經補考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記載,“優秀”和“良好”按“中等”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2+60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按“及格”記載。
第十二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正常考核或補考的學生,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請,經院(系)核實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緩考。因病緩考必須經學校醫院診斷。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與補考同時進行,補考的緩考考試與重修考試同時進行,所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如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沒有參加,則必須參加補考的緩考考試,否則該門課程按缺考處理。因個人原因緩考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
第十三條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補考資格。重修考試缺考視為放棄考試機會。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者,該門課程此次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根據《哈爾濱工程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參加後續的正常補考和重修。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院(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壹次考試機會。
第十五條 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第六、七、八學期必修和指定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在學制的最後壹學期,可參加畢業前組織的補考。正常教學沒有安排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前不再補作。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根據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和選修課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進行下學期選課。選課結束後,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退選或改選時,須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批準後,方可退選或改選。開學後第三周確定最終選課名單。未選課而自行聽課的,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已選課而無故缺課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從第二學期開始,學業優秀、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經批準可以申請免聽本學期開設的部分課程,最多不可超過四門。對於選修重修課程的學生,重修課程與主修課程上課時間沖突時,經批準可以免聽重修課程。
申請免聽的學生,須於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提出本學期課程的免聽申請,經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可通過自學方式完成課程學習,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和參加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該課程的學分。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任意選修課以及某些實踐性環節較多的課程不能免聽。
第十八條 因學生留(降)級、休學、復學、轉專業等學籍異動,導致所修課程發生變動,可以補修或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具體安排報教務處批準後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可允許轉專業:
(壹)學習成績突出的。在校學習第壹、二學期累計必修課和指定選修課正常考核綜合平均成績排序在本專業前1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和未受任何處分的學生,可於第三學期初申請在學校規定的同類指定專業範圍內轉專業。轉出專業的學生人數,壹般不超過該專業學生總數的5%。當申請轉入專業的人數超過該專業辦學條件允許接納的容量時,學校根據學生誌願擇優錄取。
綜合平均成績=(考試課加權平均成績+考查課加權平均成績)÷2
(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長的。學生須持我校兩名相關專業教授推薦意見和相關能力證明材料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專業考核證實轉入所申請的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三)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的。
第二十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本科生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課程設置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學生須按轉入專業交納學雜費,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壹條 學生轉專業須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考核,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壹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附相應證明材料,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兩校同意,還須由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準。轉學手續參照國家及黑龍江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得轉學:
(壹)新生入學未滿壹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壹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壹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年限壹般為四年,最長(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不得超過六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應予休學:
(壹)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壹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休學的。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由本人申請(如因病休學,須有學校指定醫院休學診斷),經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離校。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院(系)審核,學校批準,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代為辦理休學手續。
已辦理完休學手續的學生必須兩周內離校,不允許拖延時間。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壹般以壹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將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壹年。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必須於學期開學壹周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後編入原專業的下壹年級,如原專業的下壹年級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 第三十壹條 從學生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壹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四門以上(含四門)必修課或指定選修課在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應予退學:
(壹)壹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累計有六門以上(含六門)必修課或指定選修課在補考後仍不及格的。
(二)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的。
(三)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六年(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學業的。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九)在校期間自費出國留學學生的學籍問題,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院(系)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進行留(降)級和退學學生的清理。留(降)級學生的清理,經院(系)主管教學領導審核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退學學生的清理,經院(系)同意,連同有關證明材料送教務處審核,並報校長會議。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退學門數。
第三十四條 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可申請留(降)級,學生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內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準予留(降)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留(降)級、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六條 留(降)級學生必須編入原專業的下壹年級繼續學習,若原專業的下壹年級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已經通過的課程可不再學習,亦可重新學習取得更好成績。留(降)級學生應按其所在年級標準繳納學雜費。
第三十七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取消學籍的學生須在獲得批準後五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條件,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離校後可向學校申請未取得學分課程的補考或補作,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學滿壹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壹條 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我校其它規定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