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企業融資總體要求國有金融企業要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違規增加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將債務資金作為資本金提供給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二。國有企業資本審查國有金融企業向地方建設涉及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時,應按照“突破原則”加強資本審查,確保融資主體資本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符合規定的資本比例要求。發現存在“名股實債”等債務資金、股東借款和貸款資金、以公益性資產和土地儲備等方式違規或虛假出資的,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三。評估國有企業償還能力國有金融企業在參與地方建設融資時,應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償還能力和還款來源,確保自身經營現金流能夠覆蓋應償還債務的本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擔保、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或違規以其他方式承擔償債責任。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支付、財政補貼等財政安排的,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核查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整性。禁止國有金融企業虛構或超越權限和財力向地方政府達成的應付(應收)賬款協議提供融資。四。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托計劃、證券期貨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時,應按照“突破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加強期限匹配。不得與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單獨定價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償債責任。國有金融企業在推廣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充分說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性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總結以上國有企業融資的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審核、運營、還款能力評估、資產管理業務提出嚴格要求。《國有企業融資規定》在遵守法律法規總體要求的基礎上,要求國有企業從企業各方面做好企業正常經營工作,滿足企業融資要求,為實現合法、合法、合理融資,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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