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計劃部門要在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以及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的基礎上編制綜合基本建設計劃,包括國家預算內中央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財政包幹範圍內統籌安排的基本建設,銀行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地方、部門和企業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以及各種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全國基本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 各省、市、自治區的基本建設規模, 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財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擬訂並報送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各州、縣的建設規模由省、市、自治區批準。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權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州、縣無權批準基建計劃。國家預算內地方統籌投資安排的基本建設及地方、 企業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 由各省、市、自治區計委在國家計委核定的建設規模以內,商同建委、銀行等部門提出具體計劃。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建委統壹安排,不受原來行業之間、地區之間歷史上的投資比例的限制。壹切新建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正式列入國家年度計劃, 並由國家建委批準開工報告後, 才能正式開工。(二) 各種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根據有利於國民經濟調整的原則,明確使用方向。今後相當壹個時期內,我們擴大社會生產,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設、多鋪新攤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發揮現有企業的作用,進行合理的技術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質量,提高效率。因此在調整期間,要嚴格控制新項目,少鋪或不鋪新攤子,要切實安排好老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基本建設投資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薄弱環節和直接關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在安排建設項目時要從綜合利益出發,對於那些采掘采伐工業彌補報廢能力和遞減能力必需的建設,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國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見效的收尾投產、配套項目和技術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設工期長的水電、礦山、鐵路幹線,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續建工程,要盡力安排。
在具體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籌等投資的使用方向時,應各有側重。投資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例如大型煤礦、油田、電站、重大節能措施、鐵路幹線、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資為主,聯合地方建設。農業、輕紡工業、建材工業、城市公用設施、環境保護、商糧貿、文教衛生等方面的建設,由地方投資為主或由若幹地方與中央部門聯合投資興建。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主要用於職工宿舍、專業教育的建設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改善品種質量等措施以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當前銀行發放貸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於能源、輕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輕化工產品等方面的項目,和壹部分生產急需、能當年見效、花錢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額貸款。
地方和企業凡屬於挖、革、改措施的資金及貸款,當前應當主要用於現有企業的設備更新和設備改造。少數確需用於擴大再生產, 搞基本建設的, 或屬於基本建設性的挖、革、改項目應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和審查批準後,分別納入國家審定的部門、地方基建投資或自籌投資總額計劃之內,並壹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沒有計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沒有經過綜合平衡,沒有按基建程序辦理手續的,銀行壹律不予撥款或貸款。壹九八○年已經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設備貸款,屬於基建性質的,必須在當地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凡是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要堅決停下來。經過審查,確定繼續建設的項目,需按照規定重新上報批準。(三) 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必須在信貸平衡的基礎上進行,必須根據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壹級綜合財政、 信貸計劃和綜合基本建設計劃, 切實做好信貸平衡,量力而行。嚴禁用增加通貨或擠占必須的生產流通資金的辦法來發放基建貸款。各級銀行發放各種基建貸款(包括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必須經同級計委審核平衡並統壹納入基本建設計劃。
為了控制各類基本建設貸款和引導其使用方向,應根據國家的需要和各行業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償還年限,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和財政部提出,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