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二)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三)學習成績較好;(四)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五)誠實守信;(六)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學校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據學生的貸款申請,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包括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數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計劃貸款額度等內容)報送管理中心。
第九條管理中心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審核匯總後,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及財政部核定的年度貼息經費,按照各學校經濟困難學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學校的貸款額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達給各學校,同時抄送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第十條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根據年度貸款控制總額和各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將貸款控制總額於十月十日前分解下達到相關分行。
第十壹條 各學校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通知後,於十月十日開始與經辦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
第十二條 學生貸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學生貸款金額=所在學校收取的學費+所在城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
第十三條 各學校根據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控制學校貸款規模,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借款金額。
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負責最後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對學生的實際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