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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業貸款中的限制事項條款

我給妳的是壹個較為具體的 妳可以自己壓縮壹下提取重點。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發生在不

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因貸款而簽署的法律文件。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是國際商業貸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實踐中,借貸雙方當

事人主要是通過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來規範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債權、物權、信托代理、外匯、

財政、金融、保險、稅收、擔保等各個部門法,往往牽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當事

人以及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

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壹部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問題的國際公約。從國內法來看,

也很少有哪個國家頒布有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關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鴻潤(集團)有限公司貸款合同糾紛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下稱“中成公司”)與香港鴻潤(集團

)有限公司(下稱“鴻潤集團”)簽訂《貸款合同書》,約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幣1 000萬元給鴻潤集團,借款期限為180天.還款日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數額為港幣90萬元,利息按每90天計收壹次,每次港幣45萬元;手續費壹次性計

收1%為港幣10萬元整,發放貨款時收取;延期還款,以未還金額每日計罰千分之

五,逾期時間不得超過五天;鴻潤集團提供壹張港幣1000萬元和壹張港幣45萬元

的180天遠期和壹張港幣45萬元的90天遠期可兌現公司支票給中成公司作質押。後

借款人未依約還款,貸款人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本案主合同適用香港法

律,並根據香港顧愷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中成公司與鴻潤集

團之間的貸款合同關系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實和

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貸款合同簽訂後,中成公司依約向鴻潤集團發放了借款港

幣1000萬元,但鴻潤集團只向中成公司償還利息港幣145萬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沒

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償還,因此,鴻潤集團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

的違約責任。關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往來函件的內

容確定為年利率25%,各方當事人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應予確認。此後,中

成公司與鴻潤集團對利息的減讓沒有達成新的合同,因此,應視為雙方仍按年利

率25%計算利息。

第壹節 商務事項條款

壹、提取貸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事先通知貸款

人,以便做好調度資金的準備。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貸款人發出提款通知書(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書是借款人就具體的某壹筆借款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項而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文件。

提款通知書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壹旦發出借款人不得單方撤銷。

借款人應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個銀行工作日之內,發出書面的提款通知書,

並且按該通知書規定的日期、數額和期限,以及貸款合同規定的條件提取款項。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應為銀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貸款數額應首先經銀行同意,其數額不高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或者

等同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

二、還款和提前還款

定期貸款的提前還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於壹個月前用不可撤銷的書面形式通知銀行並申請批準。

提前償還的數額,須經銀行認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環貸款的提前還款

在貸款終止日之前提前還款數額,可記入可用款項的數額之上。

第二節 稅費事項條款

壹、利息

國際商業貸款大都使用浮動利率計息

年利率采用基礎利率加上約定利差構成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筆貸款的每個利息期的最後壹天或該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費用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對借款人應支付的費用有明確規定的條款

借款人需支付與貸款合同或判決有關的壹切印花稅、公證費、登記費和其他稅費

,承擔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稅費的責任,償還由此造成的債務、費用、賠償和開支

三、稅賦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規定有貸款人預提的所得稅由借款人如數補足的條款,這是國

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習慣做法。這種做法經常受到借款人的責難。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條款,貸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證其凈收入不低於納稅前的水平。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訂有免稅和包稅條款,要求借款人承擔本國稅法規定的利息

所得稅。

四、記賬貨幣與支付

借款人應在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按本條款規定的方式向銀行償還款項,並將

款項匯入貸款合同附件所規定的銀行賬戶內

第三節 限制事項條款

壹、先決條件

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在貸款開始執行前或在貸款開始執行後的每壹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其內容包括:

1.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擔保書;壹切必備的授權書副本;壹切必備的政府批準書和外匯主管部門副本;

借款人組織機構的成立文件;律師意見書

2.涉及提供每壹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借款人簽訂合同時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仍然準確無誤;借款人的財務與經營狀況;

違約記錄等

二、陳述與保證

由借款人對其承擔借款義務的合法權限及財務狀況、商務狀況等事實如實地作出

說明,並向貸款人保證其所作地說明地真實性。

當事人應對虛假的陳述負法律責任。根據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違約條款、陳述不

屬實,本身就構成違約

陳述與保證條款的作用

銀行發放貸款的基礎與前提

起到貸款審查作用

陳述與保證失實構成違約,貸款行可采取違約救濟措施

三、非法行為

銀行任何時候進行貸款、籌資、或繼續貸款為不合法時,立即向借款人發出通知

,終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銀行提出這樣的請求,借款人應在銀行規定的日期內

償還銀行的各項貸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以及其他應該償還銀行的費用

第四節 約定事項條款

壹、約定事項條款

(壹)含義

約定事項條款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其應做事項與不應做事項,或保證其對某些事

實所作的說明真實可靠等內容的條款。約定事項條款中最重要的約定是借款人按

期償還貸款所作的各種保證。

(二)財務約定事項

1.財務約定事項的核心:壹整套貸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財務狀況指標,借款人

應及時提供反映其財務信息的各種財務報表,為貸款人的正確決策提供準備。

2.財務約定事項的內容

提供財務報表

進行財務分析:最低凈資產額=有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本負債比率=負債

總額/資本金總額;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3.財務約定事項的作用

貸款人可以間接控制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以作為對貸款人的壹種早期預警信號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作為違約事件中“重大不利變動”的量化指標

4.財務約定事項的局限性

財務報表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的反映在時間上有滯後性

借款人編制的財務報表不壹定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

由於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標準不完全相同,在確定借款人財務狀況時存在統壹

標準

二、消極擔保條款

1.消極擔保的含義

國際借貸中的消極擔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在其償

清貸款前,不得在其財產上設定有利於其他債權人的法律形式。

消極擔保的實質是貸款人為了其他債權人利益而在其他資產上設定擔保利益的行

為,從而保證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求償權在償還條件、順序上不落後與其他債權人

在國際借貸法律實踐中,消極擔保可單獨運用,其多見於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

消極擔保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方式合並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擔保則屬此類情形。

2.消極擔保的法律特征

(1)消極擔保的設立,貸款人不以取得優先權為目的,而是為了保證其債權不次

於有擔保權益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故區別於抵押、質押等積極擔保形式。

(2)消極擔保的設立,對於借款人現有的財產和貸款償還前取得的財產都具有約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財產為標的設定擔保。這與保證人以其財產為第三

人負連帶責任而設立的保證形式不同。

(3)消極擔保在其有效期內壹般不影響借款人依法處分其財產的權利(但為他人

提供擔保者除外)。可見,實際上,消極擔保所涉及標的物之範圍經常處於變動

之中。

(4)消極擔保條款是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第三人並沒有約束力。

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的效力,應源於各國合同法,即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

主動承擔消極擔保的義務。因此,在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實際上已被各國法律

所承認

3. 消極擔保條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資產上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擔保利益,使原有的無擔保權益的

債權人從屬於新的有擔保權益的人,處於後受清償的不利地位

(2)使同壹類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即相同的債權憑證,享受相同的待

(3)間接地限制借款人舉借新債,以免借款人承擔過多的債務而影響其償債能

4. 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範圍

(1)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債務:消極擔保條款不限於也不應限於為借款人本身

的債務提供物權擔保。

(2)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擔保權益:消極擔保條款壹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資

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擔保。

(3)關於第三人提供擔保:消極擔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資產上設立擔保權

益,但經借貸雙方協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為了借款人提供保證。對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限制還間接限制了借款

人舉借不合理債務。

5.消極擔保的例外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要絕對禁止借款人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實

踐中形成了壹些不受消極擔保約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貸款人確保享有同等的擔保權益的例外

(2)某些擔保權益例外:壹是法定留置權例外;二是已有擔保權益例外;三是貸款

合同簽訂後取得的新資產上的已設定的擔保權益例外

(3)某些資產上的例外:壹是購貨款抵押例外;二是貨物質押例外

(4)某些債務的例外:壹是關於借款。包括銀行承兌信用、延期支付價金、提供保

證;二是關於內、外債務。借款人是主權國家時,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範圍限於

對外債務,對內債務為例外;三是壹攬子例外。允許借款人在壹定金額內或凈資

產的壹定比例內為其借款設定物權擔保。

三、比例平等條款

1.比例平等條款的內容

借款人保證和承諾它在本合同下的義務將始終是借款人直接的、無條件的、無擔

保的、非從屬性的壹般性義務,這些義務在任何時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與借款人

現在或將來所產生或承擔的無擔保性債務在清償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條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條款的具體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質而有所區別。

當借款人是公司時,比例平等條款是借款人保證在他面臨破產清算或被強制分割

資產時,每個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均有權按比例平等獲得清償

比例平等條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償債務的優先次序問題,僅適用於存在相互沖突

的債權請求情況,如破產、清算等

借款人在償還本貸款合同的款項之前,先償還其他到期債務,甚至在償還本貸款

合同的到期債務之前提前清償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債務,並不違背比例平等

條款。

3.比例平等條款與消極擔保條款的異同

相同點:兩者都是為了使貸款人享有平等的擔保待遇,而且在壹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過度舉債,以維持其償債能力

不同點:兩者分別從不同角度來維護貸款人的平等受償地位。

比例平等條款從借款人的未擔保債務著眼;消極擔保條款從限制借款人設立有擔

保權益的債務入手

比例平等條款是為了貸款人的受償次序與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極擔保條款是防止其他債權人在求償次序上優先於貸款人。

四、抵銷權條款

(壹)抵消權的概念

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和商業上的慣例,除了壹些例外,銀行有權用其手中的

客戶的存款抵銷客戶對銀行的到期債務,這就是銀行的抵銷權。

(二)銀行行使抵梢權的條件

抵銷是壹種自我救濟,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但它並不是壹種可以任

意行使的權利。要使抵銷的效力得到承認,必須滿足壹些條件,如抵消金額必須

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的數額

(三)授予銀行抵梢權的方式及相關問題

授予銀行抵梢權壹般有兩種方式

壹是銀行與客戶間簽訂壹個稱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雙方訂立的貸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銷權條款。目的是給予銀行兩種權利:第

壹種是只要客戶對銀行負有債務,銀行就有中止客戶提款的權利;第二種是允許

銀行將客戶欠自己的壹切金額借記客戶賬戶,以抵銷貸方余額。但大多數情況下

,銀行顯然是不願妨礙客戶的營業的,所以,抵銷權條款通常會規定,只有當客

戶提款使得客戶賬戶資金少於規定數額時,才會禁止客戶提款。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規定,如果發生違約事件,且超過規定的寬限期違約仍在

繼續時,貸款人有權使貸款提前到期。另外,還可以約定發生法律規定以外的事

件時,也可以加速貸款提前到期,從而可以行使抵銷權。

五、資產保持條款

貸款人為防止借款人喪失、轉移或耗損其資產而導致其償債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約定事項中規定了資產保持條款。

(壹)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

1.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的主要內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過某項交易或連續交易,出售、轉讓、租賃或通

過其他形式處理其全部資產或其資產的實質部分。不論這些交易間是否有聯系,

也不論是否出於主動。

2.限制借款人處分條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

保證借款人維持借貸所賴以存在的基本資產

通過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來間接地限制借款人改變經營業務範圍

對借款人的大規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違反消極擔保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約定投保義務

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範圍內損失時,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以保護借款

人公司的資本價值,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類行業的公司慣常投保的險別與保

險金額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貸款人通常還規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類似的分配行為

實踐中此項規定往往應借款人要求變更為允許借款人在不減損公司生產凈值的前

提下,有權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節 法律事項條款

法律事項條款是指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法律事務方面的條款,主要涉及違約與救

濟條款、合同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等內容

壹、違約與救濟

(壹)違約事件條款

違約事件是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所界定的壹旦發生即視為借款人違反貸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為。違約事件條款是將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加以列舉,規定貸款人可以

采用違約救濟條款規定的救濟方法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違約並對貸款人權益構成威脅時,貸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賠並取消全部貸款。這是可以由貸款人單方面行使的權利。盡管實

際操作行使這些權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貸款人決定行使,借款人是沒有申

辯余地的。

違約事件分為三類:

1.直接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費用,違反聲明與保證等事件

2.交叉違約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於其他貸款違約而被其他貸款人宣布貸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償

還時,本貸款人也有權隨即宜布給予借款人的貸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交叉違約條款的規定是對借款人施加的極為嚴厲的限制,這將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嚴格加強管理,改善經營。

3.先兆性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出現喪失償付能力、商務狀況有重大不變化等事件。出現這類事件貸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貸款

(二)違約救濟

發生違約事件後,壹些貸款合同的條款賦予銀行采取違約救濟措施的權利

違約救濟條款是規定出現任何壹類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擁有的內部和外部救濟方

法。內部(貸款合同規定)的救濟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貨款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外部(各國合同法壹般都有相應的規定)救濟方法主要有:

1.解除貸款合同

2.要求賠償損失

3.要求履行貸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違約金和補償

如果借款人沒有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或者借款人沒有在法院

判決所規定的日期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應銀行的請求,借款人應在每壹日歷月份

的最後壹個銀行工作日或者根據銀行的業務慣例所確定的日期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對於未能按期還本付息,壹般在貸款銀行宣布違約之前,都給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寬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於技術或者管理方面偶爾失誤而造成的違約。

二、合同法律適用

國際借貸沒有統壹的國際公約可以適用。

對於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選擇,

即承認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借貸各方當事人對所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的,而案件的具體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適用締結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同住所地國

家的法律。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壹國家的,若締結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

則適用貸款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

若采用通訊方式締結結合同的,則適用貸款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三、管轄權

就救濟途徑而言,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爭議,貸款人通常都不願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訴諸法院。

貸款人總是力圖避免受借款人國家的法院管轄,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國法院作出判

決後,借款人在法院地國家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貸款人最終還得到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外國法院的判決往往會被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拒絕承認,最終導致貸款人勝訴的判決得不到執行。從

而使得貸款人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因此,選擇借款人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實際上對貸款

人是有利的,易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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