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制在西方已經實行了壹百多年,但在中國卻只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以前,國內工程項目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設施計劃下運作的;概算原則控制和改變“秋後算賬”談判,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拖延是常見的,糾紛通過行政手段解決。這種方式客觀上允許疏於管理,增加了各方的成本,也給國家造成了很大的浪費。但在相對成熟的承包制下,投資基本得到控制,工期相對有保障,各方都要在合同約束下加強管理。承包商特別努力控制成本以擴大利潤,項目的風險由各方合理分擔。
在參與國際承包工程的初期,我們更多地關註和學習國外的施工組織、先進技術、工藝和標準體系。隨著項目經驗的積累、業務的擴展、新的語言問題的不斷解決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們逐漸熟悉了摘要:中國公司幾乎有實力實施任何大型項目,有些項目在組織和質量方面都很出色,但虧損和低效益是常見的。中國的大多數公司在對外承包工程或國內外資項目中承擔了更多的風險,犧牲或影響了可能的利益,客觀上影響了國家的利益。
土木工程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應該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而這種分擔的準則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國際承包領域,形成了以法律契約理念為基礎的日常管理體系和由專業人員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體系。由於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性影響以及語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識、實踐經驗和技能的限制,中國公司與國際市場的差距大於技術、工藝、組織和標準方面的差距,合同管理是中國承包商實施國際項目管理的最薄弱環節。
在提交給業主的竣工報告中,壹個項目的英國監理團隊負責人寫了壹份總結:中國承包商似乎給當地市場帶來了壹股新風。他們只關心項目本身,缺乏合同和工程法律知識,對合同概念漠不關心。他們可能會有巨額的額外費用,但他們不會提出強烈的索賠。同時,他們肯定有財力和實力實施任何項目。這對業主來說確實是壹個極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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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作者的理論學習和工作實踐經驗,現將國際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幾個重要方面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總結如下:
首先,準確界定合同工作的範圍以及計量和定價
在西亞的壹個高速公路項目中,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強迫我們的承包公司修建壹條額外的8.5公裏、四車道和22米寬的高速公路,並附有現場說明。當時項目組並沒有仔細探究,甚至沒有果斷反駁。工作內容大大超出了原合同的範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我們的項目經理通常缺乏對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範圍的認真探索,並且忽略了額外工作和額外工作之間的本質區別。有些人甚至習慣性地認為業主和監理命令的工作無法進行。實際上,承包商沒有義務執行額外的工作,但需要重新談判、定價並堅持重新簽署;對於附加工作,我們還應區分幾種不同的情況,以確定它是屬於合同清單中列出的工作還是沒有列在合同清單中但在合同範圍內的工作。對於後者,應設定新的單價。在檢查新單價時,根據不同情況有許多原則。這些原則通常在FIDIC或I...中歐和其他標準合同。額外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區別是確定原始合同中的工作是否必要。沒有這部分工作,原合同範圍內的項目是否能發揮預期功能。
在另壹個項目中,完成後接受了變更單,並在已完成的公路項目的壹端重建了26公裏的路面,並使用了原項目的單價。顯然,這是壹項額外的工作。沒有它,原始項目就無法發揮其預期功能。此外,這種增加對承包商沒有好處,沒有必要實施此變更單。而且,根據合同解釋原則,工程師無權在維護期開始後發出變更單。
在準確界定工作性質後,應認真開展測量和估價工作。其中,要熟悉合同規定的各種計量和計價規則並靈活運用。
第壹,要完整地衡量所有工作,我們應該註意國內外標準和系統衡量和定價原則的差異;
第二,關註邊緣的新問題,改變新問題,盡管它們解決得更多。例如,壹些合同定價規定不精確,與實際施工環節不同,壹些工序沒有包括在工作說明中(或由於變更單VO而增加),因此這部分工作應單獨計量,甚至應調整新的單價。有些承包商對清單的計價規則和說明理解不清楚或經驗不足,因此在投標時不確定,在項目過程中仍然不確定某項工作的哪壹項與清單相對應。結算金額遠低於合同金額並不奇怪。當然,如果低至壹定比例,可以根據合同調整價格,這是另壹種情況。
已完成工作的測量結果應及時計入月清單中,特別是對於已變更的工作內容。壹些私人業主只是延遲對變更的計量,以減少同期支付給承包商的費用。計量計價工作還應包括總結:合同規定的單價和總價的調整;額外的工作、延長的工期和不利的現場條件造成的額外費用;合同規定的人工和材料價格上漲的補償;後續立法造成的額外費用等。測量和估價是壹項專職的專門工作。例如,在英聯邦和香港,它被稱為工料測量(簡稱Q.S .)。大學裏有專門的研究所和相應的部門和專業,這與我們傳統的預算和統計概念有很大不同。這項工作的差距直接影響了項目的效益。
二、工程變更索賠
壹個大的土建工程總是需要變更的,所以總有索賠的可能。在國際承包工程中,經常遇到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將實際變更工作強行納入原工程清單中的舊科目和單價,或僅給予口頭指示而沒有書面確認,使承包商遭受損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眼尖,及時發現,爭論,及時書面確認變更單並確認定價方案。只要按照監理工程師的指示改變了施工方法、順序、質量要求和標準,即使沒有變更單,根據合同解釋原則,也可以將其視為可推動的變更單。我們必須處理施工現場的大量工程變更。我們經常在項目結束時發現損失後提出壹攬子索賠,其中許多內容應在發生時作為工程變更處理。即使在總價合同中,有時也會約定變更測量設計並相應調整價格。如果我們盲目擴大索賠範圍,就會使新問題復雜化。
有壹種非常情況值得特別註意:壹般合同規定,當有效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壹定比例時(FIDIC第四版為15%),合同總價可相應調整。但部分項目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減少得到補償,最終總價本應達到合同約定範圍。工程師和業主故意添加壹些帶有變更單V.O .的項目,並誘導承包商以優惠的單價提交。這部分工作累計成計量結果後,承包人失去了獲得巨額賠償的機會。看穿這種手段並提出有效的策略也是合同管理的任務之壹。
索賠是對額外費用的追索。當幹擾、延遲、變更、違約或非常事件調查造成損失時,應及時發出通知並嚴格納入每月計量和結算的軌道。違反合同中的程序規定可能導致權力喪失或大打折扣。索賠是國際承包商生存的必要手段和日常管理行為。索賠不是傷面子或礙面子的事;如果妳不主張或提出不好的主張,妳真的會被對方鄙視。秋後算賬索賠通常是被動的。曾經有壹個項目在初步檢查後提交了壹攬子索賠。由於領導更換、動員和關註不夠,壹直拖延到業主與銀行之間的貸款協議的最後期限臨近,談判地位非常差,因此今年不得不忍痛放棄許多有前途的科目。
同期完整記錄和按合同要求及時通知是索賠成功的重要前提。
第三,延長工期罰款
壹些兄弟公司被處以巨額罰款,但仍有許多人缺乏嚴格的工期概念,不在乎進度落後於計劃,更在乎在導致延期請求的事件(非承包商原因)發生時及時整理並提出延期請求,但直到將被罰款的那壹天才開始申請;我壹直認為只要我很了解它,知道它不是由我自己的原因引起的,我認為它就會安然無恙。
壹般惡劣天氣不能成為延期的原因,只有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延期才可獲得批準。其中,又分為可恕不賠和可恕有償延期。因此,延誤不僅免於罰款,而且是經濟補償的來源之壹,有時它可能是調整單價的原因。延長工期也是常規索賠的目標之壹。延期要求也是隨著事件壹次又壹次提出的,不應該是“秋後算賬”的壹攬子方案。
如果由於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業主要求在原定工期內完成工程,承包商為此投入了超出投標預算的新資源,這將構成加快索賠的動機。如果沒有嚴格的論證、及時的資料、同期的記錄、申請文件和批文等。,往往會無償加速,為車主承擔他應該承擔的風險。值得壹提的是,承包商在投標時應正式提交預計的資源投入和生產效率並得到確認,這將為將來的比較和索賠奠定基礎。
四、自然條件及其變化
壹家承包公司在打樁時遇到了巖層,項目組絞盡腦汁,改變了很長時間的各種方法。最後,他們自己加工設備,把樁壓下來。由此造成的延誤、勞動力、材料、設備和額外方法使用的調查損失已被默默“消化”。經調查,原投標人提供的勘探資料表明該深度應為粘土層。不利的現場條件和條件變化在土木工程中很常見,但這種風險應合理分擔。業主通常會在合同中寫入免責條款(如現場確認書中的描述等。)或將勘探地質資料報告作為非正式文件。但這不能真正將風險轉移給承包商,尤其是在法律上。雖然咨詢工程師壹般不得不“捍衛”原始地質報告以維護其聲譽,但據說承包商應合理預見這種情況,這確實會給承包商帶來壹些困難。只要承包商認真進行現場調查,仔細估計和猜測現場條件達到合理水平,並在出現極其不利的條件或原始文件中描述的重大變化時確認總結:這是與圖紙和勘探數據中描述的條件有本質區別的現場條件;或者合同中沒有描述,但即使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合理預測,由此造成的施工延誤和額外費用將由業主承擔。
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如果我們不及時協商、確定和提出工程費用索賠,這將是合同管理中的壹個錯誤。
五、加強合同管理措施,遏制不公平行為。
中國的承包商是公認的“鴿派”,這與合同觀念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有很大關系。壹些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行為不公平,如果他們不反抗,就會變本加厲。壹些業主通過監理無償將額外工作交給承包商;壹些咨詢工程師故意不給出書面說明,以至於工作完成後沒有證據。但是,由於合同管理不成熟,我們的檔案經常不完整,信件和票據沒有簽名和登記,現場工作沒有同時記錄和簽名。人家鉆了空子,吃了虧也說不了什麽。
有人認為國際工程標準合同似乎從上到下限制承包商,但實際上這是有偏見的。因為即使有偏袒壹方的傾向,標準合同總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承包商和業主的地位都是客觀的,關鍵取決於如何使用合同賦予的權力。例如,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核結算清單,然後業主付款。業主和監理的地位是優越的,但如果業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付款;或者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該票據,屬於違約行為。承包商可以理直氣壯地指出並索賠延期付款的利息,甚至有權停止工作、請求仲裁或提議終止合同。
根據合同,承包商必須在合同範圍內執行工程師的所有指示;但同時,他不能執行超出工程師授權範圍的指令。對於合同範圍內的訂單,他也有權力要求進行測量和估價,尤其是對工程變更。如果工程師無視合同中規定的計量和定價程序,自行決定壹切或未與承包商協商就不計量變更,也是違約行為。
壹些工程師習慣於在沒有測量的情況下給出口頭指示,因此承包商可以立即書面確認並申請測量和定價。根據合同(FIDIC和I。c。e相同),如果工程師沒有書面否認,它將在指定日期(7天、14天等)後生效。),上述行為自然會收斂。
有些工程師為了避免額外費用和保持預算不變,在工程情況發生變化和需要采取額外措施時不明確給出指示,而是建議承包商這樣做。如果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這種情況,並且需要采取額外措施來執行合同,工程師必須及時發出指示,根據法律原則解釋合同的隱含條款,否則屬於違約並可以索賠。
經驗表明,並非所有外國咨詢工程師都是合同專家,有些甚至不是本專業的專家;有些人仍然有種族歧視等黑暗的心。只要我們以合同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以理性、有益和克制的方式共同管理,就可以約束那些不公平的行為,合理分擔項目風險,使項目正常實施。
六、停工、仲裁和合同終止
在國際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合同壹方的原因導致施工暫停,嚴重時可能導致合同終止的情況並不少見。
業主或其授權工程師可能會下令暫停施工,也可能是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被迫暫停施工。還有壹種情況是承包商提出的。
這在FIDIC第三版和以前的版本以及I。c。e。第五版和以前的版本中不可用。FIDIC第四版第69.4條規定,當業主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款且承包商財力耗盡時,承包商可主動暫停施工或減緩施工進度。
雖然在國際工程實踐中,承包商暫停施工的權力是有限的,但我個人認為應充分利用這壹權力來擺脫被動局面。例如,在壹個項目中,業主資金緊張,無法改變付款方式。我們的承包公司優柔寡斷,勉強支撐了近壹年,最後提出停工,兩年後項目復工。回頭想想,長時間的工作還是及時停止比較好。
在業主違約的情況下,中國公司果斷中止或威脅終止合同尤為重要(終止的具體提法和策略應聽取律師或專家的意見)。因為對於信譽不好的車主來說,“安撫”可能會導致更多的被動。
仲裁通常不被認為是解決糾紛的好方法,但如果妳知道妳有很大的勝算,而且金額巨大,但沒有任何合理的地方,也沒有其他方法,妳應該嘗試壹下。在發展中國家,“工程師”通常被指定為業主的官員,合同中監理工程師的身份僅為“工程師代表”。這樣,在合同管理實踐中,既要充分利用工程師的爭議調解權,也可以通過業主制約監理工程師的壹些不公平行為。
調解通常在正式仲裁之前進行,壹些國家和地區也有專門的調解機構。出於聲譽和其他因素的考慮,找壹家中介機構進行調解通常更公平、更經濟。此時聘請法律顧問、邀請著名律師發表書面意見、引用東道國訴訟和仲裁的安全性、適時提及仲裁威脅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在這些綜合方法下,壹般業主或工程師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開始讓步。
此外,仲裁或調解不壹定針對整個合同,而是針對索賠或新問題,如對不可預見的惡劣現場條件的判斷。
總之,為了公平合理地解決合同糾紛,應使用壹切可用的方式和方法。綏靖的代價往往是利益。
仲裁裁決能否在東道國依法生效也是我們在采取行動之前必須探討的壹個重要的新法律問題。
加強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對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國際承包工程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與其他工程管理環節相互交織、相互影響。有些索賠無法提出是因為成本核算準確性不夠;沒有網絡計劃管理的實施,許多延誤無法確認。改進和加強合同管理是中國承包公司面臨的新問題。
七。如何改進合同管理
壹是普及和強化法律觀念和契約意識。
壹切都要從合同約定的責權利來考慮。項目負責人應始終牢記合同管理貫穿項目始終的原則。即使是從事具體工作的工程師也應考慮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新技術問題,並將合同中技術方案的經濟效益作為評估可行性的重要指標。例如,打樁遇到不良地質條件時,在編制技術方案時,需要分析是否已超過合同規定的條件;是否有必要使用超出預定計劃的資源已經並且應該通知合同管理人員,以查看是否屬於業主應該支付的情況。
當項目組遇到天災人禍或其他非常情況時,也應該思考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業主應該承擔什麽責任。處理時及時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表格。壹個步驟的規定不完整或不合理可能會影響風險的分擔和承包商所有權利的實現。
合同和法律的概念還涉及簽署和發布文件,分類備案制度,工作記錄和同期簽署,書面證據和及時確認口頭指示,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避免因為遵循舊經驗和習慣做法而忽視合同的法律原則。例如,許多人認為項目合同只有在協議簽署後才能生效,但事實上,根據合同法的原則,當要約被無條件接受(即接受)時,合同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投標人自收到中標通知書起就成為了合同中的“承包人”。從這壹刻起,如果業主違反了契約精神,就可以被視為“違約”。
第二,設立專門人員或小組負責合同管理。編制相關法規和手冊,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制度化。
在國際上,合同管理知識是項目經理的必備知識,沒有負責計量的Q&S進行集中管理。這類人學習過工程、法律、合同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應聽取他們對合同理解、解釋、執行、爭議等決策的意見。這些人使用成熟的系統有效地管理合同,確保對合同的正確理解、對已完成項目的正確計量、對額外工作的準確判斷和對額外費用的索賠。當新的大問題出現時,我們將聘請合同專家和律師加入我們的工作。
適當雇傭專業的合同管理和索賠公司也是應該考慮和比較的方案和選擇,這在許多情況下是不值得的:尤其是從學習、學習和提高的角度來看。
針對我國公司合同管理普遍薄弱的問題,建議多開展普及和討論活動,特別是由相關專家編寫操作規程、手冊等。,然後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同時,我們應該爭取壹個專門的人或小組來專註於合同管理,並從合同的角度影響和參與決策。在簽訂合同、啟動項目、接受變更單、停工、復工和發生糾紛時,應盡量征求合同管理專業人員的意見,以防止項目在合同管理中失控。
壹般來說,合同的原文看起來冗長而乏味,翻譯起來更令人費解,但這是實施項目的“規則”,必須具體而優雅。事實上,當實際使用時,經常會發現它不夠具體,不夠知名。如果我們能借鑒國外的做法,編寫壹些簡明的表格和規定,將有助於項目經理參考和實施合同管理。
中國的國際承包工程雖然起步較晚,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發展迅速。壹批中國承包公司被美國《ENR工程新聞》雜誌列入“世界250家最大承包商”名單,開始在國際承包領域嶄露頭角。但是,仍然應該看到,中國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與國際市場的差距客觀上對承包的發展起到了制約和阻礙作用,也極大地影響了整體經濟效益。這與國內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體制和管理水平的現狀和發展密切相關。中國國際承包工程企業應積極培養外向型合同管理人才,探索合同管理的理論與實踐;不斷吸收和引進國外先進制度和做法,不斷提高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水平。這樣,不僅可以加快我國承包工程的發展,而且對國內工程市場的發展、項目管理體系的完善和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從而為國家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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