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公證要看雙方的約定,不是法律上的必經程序。民間借貸公證壹般指民間借貸協議公證,分為民間借貸協議公證和民間還款協議公證。
(1)貸款協議是指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訂立的協議,貸款人將壹定數額的資金借給借款人,在壹定期限後,借款人將相同數額的資金無息或有息歸還給貸款人。還款協議是借款人在獲得貸款人貸出的壹定金額的款項後,為明確還款期限和還款保證而訂立的協議。
(2)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借貸雙方作為公民的申請,證明其借貸、還款協議及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民間借貸協議的公證,由出借人或借款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或者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簽訂借貸協議的公證處管轄。如果借款人有第三方擔保,擔保人可以參與簽訂協議,公證管轄同上。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保函並申請公證的,由擔保人戶籍所在地或者擔保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壹.發票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憑證在不同時期、不同收費項目有不同的名稱,但大多統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對於內部審計和驗證,每張發票必須有壹個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利潤返還、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罰息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所有價外費用,無論在會計制度中如何核算,都應並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
三。違約金發票的解答
違約金,是在未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時收取的,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故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同時不屬於發票管理範圍,收取違約金的壹方不需要開具發票,可以開具收款收據,但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