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限購
(壹)數量
1、廣州市戶籍居民限購2套;
2、廣州市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人士限購1套;
3、非廣州市戶籍連續繳滿5年個稅或社保(購房之日前起計算,補繳不算),限購1套;
4、非廣州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內限購(含受贈)1套住房;
5、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按照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二)轉讓/贈與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購買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
2、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購買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3、住房贈與他人的,須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住房;
4、接受住房贈與的,須符合廣州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公寓
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個人可購買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讓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
2017年3月30日後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即330新政)。
二、限貸
(壹)首付
1、廣州市無房無貸(過)者:首付最低3成;
2、廣州市無房有貸款記錄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廣州市有房無貸款記錄者/首套房貸還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廣州市有房首套未還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廣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1、對離婚壹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廣州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2、對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於其他***同還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廣州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3、廣州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廣州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首付不能貸款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等各類金融業務經營者,不得對購房首付款發放貸款或變相發放貸款。
三、商服類房地產項目
1、商服類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2、商服類項目的規劃建設及辦理不動產證的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3、壹手商服類物業只能出售給法人單位作為商業、辦公使用,再次轉讓時也只能出售給法人單位。
法律依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壹、加強住房限購政策
(壹)居民家庭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簡稱法人單位,下同)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二)住房贈與他人的,須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住房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內限購(含受贈)1套住房。
二、加強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為防控信貸風險,經廣東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調整:
(壹)對離婚壹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二)對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於其他***同還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壹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三)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管理
(壹)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報建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300平方米,不符合該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改為居住用途的,壹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