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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子貸款新規定

2021房子貸款新規定如下:

1、首期款來源審核,必須為家庭自有資金,並提供首付來源近半年流水,若經過核實為借貸、墊資過橋、他人借名貸款的嚴禁準入;

2、征信審核,銀行查詢借款人的個人征信報告,包括個人基本信息、負債、貸款及信用卡逾期情況、信用查詢次數幾個大方面,關於逾期情況,大多數銀行均要求近兩年不得連續三次及以累計六次逾期(單筆);

3、負債計算,銀行查詢征信報告後,所有負債壹目了然,正在月供的車貸和房貸、信用貸款、擔保金額(看具體銀行)、信用卡月均使用額度、本次購房貸款月供,合計為負債;

4、收入要求,家庭月均收入需為上述負債的2倍-2.2倍,即家庭總負債為1萬,則收入須達到2萬-2.2萬,需出具公司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

5、流水要求,關於流水,可以提供壹張或多張銀行卡近半年的收支流水,流水中的月均收入也應約為負債的2倍-2.2倍,收支流水可以直觀的反映借款的收入情況及消費情況,佐證與收入證明是否有出入。註:若收入證明和銀行流水無法達到要求時,亦可以提供購買的大額保單、大額基金及支付寶微信的流水作為補充,證明借款人具有很強的還款能力;

6、貸款銀行其他審核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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