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物價、財政、銀行、保險、糧食、科技、技術監督、海關、交通、郵電、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農業主管部門做好種子開發和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在種子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種子發展建設規劃;
(三)負責種子計劃、生產、經營、品種和種子質量管理;
(四)頒發和管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種子質量證書;
(五)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
(六)培訓種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八條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是種子生產經營的主要渠道,按計劃負責良種的生產和供應。
雜交水稻和雜交玉米種子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管理。第九條國有農業研究所(良種場)是良種和新品種試驗示範的重要基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農業研究所(良種場)的土地、房屋、設備、資金和產品。國家建設確需用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扶持種子產業的發展,在資金、貸款、稅收、化肥、柴油等物資供應方面給予優惠,並減免種田定購雜交水稻和雜交玉米的任務。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品種選育、引進、試驗、示範、種子生產、加工、檢驗、檢疫、管理和推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種質資源管理第十二條農業種質資源屬於國家財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國家保護的種質資源。必須重視名、特、優、珍貴種質資源和野生種質資源的保護和有計劃的開發利用。第十三條本自治區農業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由本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授權的廣西農業科學院和其他農業科研院所具體負責。第十四條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引進的種子及其說明書送交廣西農業科學院登記保存。第十五條為防止有害種子病、蟲、草從國外傳入,從國外引種必須按照植物檢疫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引種申報、審批、檢驗檢疫手續,並進行隔離檢疫試種。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包括交換、出售、贈送、援助)農業種質資源,應按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品種選育和審定第十七條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自治區的統壹規劃,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同時,鼓勵集體和個人培育農作物新品種。第十八條選育農作物新品種(包括雜交組合,下同)應當以高產、優質、高效、抗逆性強、綜合性狀好為目標。第十九條選育農作物新品種必須堅持試驗、示範、審定和推廣的程序。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不得生產、銷售、推廣、申報獎勵或做廣告。第二十條新品種或引進品種必須在本地區試驗示範兩年以上,綜合性狀良好,方可報審和擴大試種。第二十壹條參加試驗或提交審定的品種,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支付試驗補貼或試驗費。收費辦法由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二條為加快優良新品種的利用,經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設立的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品種和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委托的地市級品種審查組審定的品種,可以在適宜種植的地方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