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長期住房存款,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壹項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這裏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特征
壹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支付,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第二是特異性。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居住城市的,方可從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壹、住房消費提取:
1.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並擁有全部或者部分產權的,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職工只能在購房合同簽訂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準之日起壹年內辦理壹次提取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②提取金額為提取日住房公積金上月存儲余額的百位整數,不得超過自住住房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費用。
2.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未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住房公積金還貸必須正常還款滿壹年後才能使用住房公積金還貸,每個自然年度只能提取壹次。
②提前償還多期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限不超過65438+當年2月。
3.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繳納房租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4.職工符合住房消費提取條件的,可以同時提取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金額應當合並計算且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二、非住房消費提取:
1,退休還是退休。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3、到國外、港澳臺定居。
4、調離本市。
5、失業壹年以上且未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6.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7.戶口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口)的員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8.單位破產清算中的全體職工(單位主體已不存在)。
9.員工在任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備註:
1.以上所稱“市”是指三明市行政區域(含三明各縣市)。
2、房屋改造是指拆除房屋,重新設計和重建。
3.房屋大修是指房屋的某些主要構件危及居民安全,需要影響或拆除房屋的某些主要構件,但不壹定要拆除全部房屋。
4.職工使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在其所擔保的貸款未清償前,不得提取或者使用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5.職工符合上述提取條件,但有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先使用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 * *業主的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