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範商品房交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丹陽市實際,現就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銷售場所不得對外開放,在咨詢中心、接待中心等場所進行產品展示時,不得有與銷售相關內容的推介,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戶外媒體、傳單等形式違法發布廣告﹐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銷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等性質的費用。
(三)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五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方案、壹房壹價等相關資料。
(四)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10日內壹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五)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及時向丹陽公積金中心登記預售樓盤信息,並在售樓部明顯位置公示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
二、關於商品房違法預售有關問題的處理
(壹)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等許可手續,以房屋銷售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查處。
(二)已取得用地、規劃、建設等許可手續,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預售房屋的,由市住建局依法進行查處。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查處。
(三)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四)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經營的(含網絡平臺),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五)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商品房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報紙、電臺、電視臺、網絡、戶外媒體等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墻體、圍擋等戶外廣告設施,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取締或強制拆除;執法權已下放各鎮(區、街道)的,由各鎮(區、街道)依法取締或強制拆除。
(七)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按規定實行商品房明碼標價或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八)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在售樓部明顯位置公示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限制、阻擾、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中介機構,由市住建局會同公積金中心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予以公開曝光。
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商品房市場的監管,對違法企業依法查處,計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對存在風險隱患的,依法進行公開曝光。
希望廣大居民購買商品房時要查驗項目“五證”是否齊全,不輕信、不傳播、不參與各種房地產違法項目的宣傳及違法預售活動,對違法預售行為進行舉報,***同維護丹陽市房地產市場秩序。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丹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