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2010號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資格登記的公告。與以往不同的是,從今年開始,需要購買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的家庭,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街道受理、初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復核、市住房保障機構終審後,方可辦理相關購房手續。6月21至7月9日為集中申請日期。
根據公告,6月21-7月9日(節假日除外)為今年第壹批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登記集中受理期。在此期間,申請家庭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購房申請審核檔案,同時提交其他要求。
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公示後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區住房保障機構會同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公積金等六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核,對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登記通知書》或《符合限價商品房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從7月28日起,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咨詢將轉為日常受理。
具體申請程序和時間安排以資格登記公告為準,公民也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咨詢。《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登記通知書》和《符合條件的限價商品房登記通知書》自發放之日起壹年內有效。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將發布下半年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項目銷售公告。已取得《符合保障性住房登記條件通知書》或《符合限價商品房登記條件通知書》的申請人,可選擇銷售公告中公布的項目之壹辦理購房申請手續。
為方便廣大市民申請保障性住房,進壹步提高工作效率,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我市住房保障“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工作制度,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登記工作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房申請登記程序進行了優化調整。
同時,自2010年7月28日起,我市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登記改為日常受理,公民可在國家法定工作日內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手續。(青島新聞網記者朱穎)
新聞鏈接:
壹、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35周歲以上單身人士,可申請保障性住房或限價商品房資格登記:
(壹)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壹人申請保障性住房5年以上;
(二)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三)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不高於15328元;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上壹年度人均收入不高於22992元;
(四)申請人財產不高於調查期間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家庭是由夫妻和獨生子女組成的家庭,包括離異(或喪偶)有子女的家庭;單身是指未婚、離異或喪偶無子女的人。
家庭住房建築面積按申請家庭在本市擁有的私有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建築面積核定。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因拆遷、離婚、繼承、買賣、贈與、履行債務等原因,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轉移的房屋應當合並計算。已享受廉租房、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需要退出保障後才能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
家庭收入和財產按照《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的通知》(青政辦〔2009〕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市政府頒布的《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自去年6月10正式實施以來,受到了廣大市民的關註,壹批城市低收入家庭從中受益。
最近,為了進壹步推動這三項住房新政的實施,市政府
辦公廳還下發了《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了這三項新政策的具體操作和實施,以及新老政策如何銜接。
其中,《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了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銷售管理中的購房資格、銷售購房、預售許可、購房標準和銷售價格,以及上市交易和產權登記管理,並對新舊政策銜接過程中的銷售購房和原出具的購房憑證進行了規定。《關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了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條件、審批標準和申請程序,明確了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三種保障方式的具體操作,方便市民申請廉租住房。
市住房發展中心提醒市民,購買經濟適用房前要看許可證。
市住建中心提醒市民,為防止自身利益受損,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首先要查看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是否具有經濟適用房銷售許可證。
據了解,根據《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銷售許可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只有在項目開發建設符合規定條件後,才能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只有取得銷售許可證後,才能向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制度是政府為有效保護購房人利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開發商在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經濟適用房是違法的。如果公民在明知開發單位不具備銷售條件的情況下訂購經濟適用房,壹方面會縱容開發商的違法行為,另壹方面自身的經濟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市住建中心提醒市民,如發現開發建設單位違反銷售規定,可撥打市住建中心監督電話2681116進行舉報。
購買經濟適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購房資格清晰,審批方式明確,購房程序保證公平透明。
■購房資格
1.家庭成員的核實:家庭成員由夫妻雙方及其獨生子女組成。其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四區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築面積核定:住房建築面積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的私有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建築面積核定,已轉讓的住房應合並計算。無房戶由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三。年收入的核實:年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上壹年度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年薪收入(含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獎金和臨時補貼收入;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租賃企事業單位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其他收入。收入證明由單位出具,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去年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為準,收入復核年度標準調整日以政府統計公報公布的日期為準。
政策鏈接: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具有本市四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沒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不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人均年收入低於65438+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
■銷售和購買程序
1.購房登記: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公告發布後,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按照《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購房手續,申請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5個工作日。相關職能部門將對申請人認購條件進行嚴格審核,並對其基本情況進行1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宅發展中心向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購買條件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將出具不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購買通知書。
2.按困難程度排序:根據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市住房發展中心按住房困難程序進行排序,並將排序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三。入圍名單的確定:當申請人數大於房源數量時,按照排序順序分別確定正式入圍名單和候補入圍名單。正式入圍申請人數將根據實際房源數量確定,候補入圍申請人數原則上至少按房源數量的20%確定。入圍申請名單根據難易程度確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相同的申請人數多於排序後剩余房源數時,通過搖號等公開方式確定。當申請人數少於房源數量時,可將所有申請人入圍。
四、確定選房順序:采用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正式入圍家庭的選房順序號。公開搖號將依法進行公證,並在市監察部門和入圍公民代表的監督下進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出具購房證明:市住建中心將公布所有入圍名單及選房順序,公告無異議。申請人須在5日內持身份證明、《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通知書》或《普通商品住房購房條件通知書》到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購房證明。
六、候選房源輪次:正式入圍的申請人持選房順序號及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開發建設單位按順序選房。正式入圍的申請人放棄選擇的房源,候補入圍的申請人按順序補足房源。
■采購標準和銷售價格
壹是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的面積標準,按照65平方米與申請人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核定。差額小於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市場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包括土地收益、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這些費用需要在經濟適用房基準價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三、根據我市大多數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應控制在周邊商品住房平均價格以下,並保持不低於10%的合理差價。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在土地出讓前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政策鏈接: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原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65平方米的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出部分應按市場價格購買。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不得購買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和產權登記
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繳納相關稅費,並進行產權登記,房地產權證上應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的限制上市期限自《房地產證》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應當按照當時上市交易價格與當時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額,向政府返還收益。
四、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集資建房項目的預售批準文件,作為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和《房地產權證》的重要內容。
五、公開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房地產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確認的名單,由市住宅發展中心辦理房地產權證;集資建房項目應當根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批準文件辦理房地產權證,建設單位違規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
政策鏈接:經濟適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起10年後方可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房自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起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新舊政策的銜接
1.2004年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建築施工許可證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照新辦法規定的銷售程序,采取輪候搖號等公平方式,向2004年2月31日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證的居民公開銷售。
二、其他保障性住房項目、購房條件、購房標準、上市交易等。根據新規定。持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證》的居民申請購買,需要按照新辦法的規定重新審核。
租廉租房-
申請條件和程序更加明確,擔保方式的實施更加具體。
■申請註冊
壹、申請條件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接受民政部門救助6個月以上。二是申請人取得本市四區非農常住戶口5年以上。三、無房或私房、租住公房家庭人均使用面積不超過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外,還應是孤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應符合前兩個條件,且現住房為單位直管公房或自辦公房。
二、戶數、人口、無房戶及面積的核定
1.核實戶數、人口:以戶口簿為準,並以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其人口為準。
2.無房戶的核實:經核實的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暫住非住宅房屋、臨時簡易房和親友家房屋的,認定為無房戶。
3.面積的核實:壹是按現有房屋使用面積計算。房屋是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過2.2米以上核定使用面積。二是申請家庭擁有兩套以上住房(含轉讓自有住房和租住公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三是核定父母產權房或租住公房的面積,扣除有戶籍且實際居住在該房屋的非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人均住房面積之和,剩余面積為申請家庭住房面積。其中,“人均住房面積”是指本市上壹年度公布的市區人均住房面積。
三、申請註冊程序
1.申請:申請人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請。壹是《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由申請人個人填寫,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審核蓋章。二是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三是戶籍所在地房屋及自有房屋的權屬證明或租賃證明;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證明;租賃他人房屋的還必須提供市房屋租賃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賃證明。四是已在民政部門領取6個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證。五是家庭成員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2.受理: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受理,並出具《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回執》。如果不符合要求,他們將發出拒絕通知。
3.審核: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將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審核,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也將積極配合。
4.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對申請人家庭基本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5.報名: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準予報名。對核查有異議的,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出具不符合申請條件通知書。
■擔保模式
壹、發放租賃住房補貼1,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租賃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10平方米,租金標準按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2005年仍執行原標準,即每月每平方米14元。租賃住房補貼按照核定的登記家庭住房面積與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之間的不足部分計算。實際租賃住房租金超過核定標準的,由申請家庭承擔;低於核定標準的,按照實際租金金額給予租賃住房補貼。
2.程序
1)已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憑受理回執和本人身份證簽訂《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協議》。
2)已獲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自行在市場租賃住房後,持相關材料到市住房租賃中心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住房租賃證。
3)準予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與出租人* * *憑補貼協議、出租人在市住發中心指定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折、出租人身份證明、市租賃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賃證明、已登記的房屋租賃協議等材料辦理租賃住房補貼領取手續。市住建中心審核材料後,向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發放《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書》,並將當月租賃住房補貼劃入出租人賬戶。當月15(含15)前辦理領取手續的,全額發放當月租賃住房補貼;15之後辦理的,每月發放壹半租賃住房補貼。
4)租賃住房補貼每半年發放壹次。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應於準予登記後第壹個月(節假日順延)的1日至10日到市住發中心辦理領取手續,由市住發中心將補貼劃入出租人賬戶。準予登記的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未按時辦理手續的,租賃住房補貼從實際辦理手續之日起計算。
二、實物配租1,配租標準
實物配租面積標準為人均10平方米,租金標準按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2005年仍執行原標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
實物配租住房面積與登記家庭核定住房面積之和超過實物配租面積標準的,按照實物配租住房所在區的市場平均租金繳納租金。
2.程序
1)市住發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和準予登記的實物配租申請人的登記順序進行實物配租輪候。
2)準予實物配租登記的申請人持受理回執和本人身份證,與市住房發展中心簽訂《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協議》,辦理入住手續。
3)實物配租申請人應按租賃協議向市住宅發展中心繳納租金。
三、租金減免1,減免標準
租金核減的面積標準為人均10平方米;租金核減面積標準內的租金按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執行,租金核減面積標準外的租金按原標準執行。
2.程序
1)獲得租金核減登記的申請人持受理回執和本人身份證到市住發中心領取《青島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減確認書》,自發放之日起壹年內有效。
2)申請人持確認函到房產單位或房地產經營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政策鏈接: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給予補貼,他們在市場上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並按照低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對租住公房壹定年限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核減,使其按照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和面積標準繳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