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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了借款協議後,因並沒有按期歸還欠款而產生的糾紛。這屬於民事法律關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規範與調節,其中民間借貸可以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應當遵循法律規定。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有:

1、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請求第三方組織調解解決;

3、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關於借貸糾紛的民事訴訟。

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範疇之列。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壹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壹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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