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2、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
3、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4、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6、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資產資本金的來源範圍如下:
1、項目資本金對投資項目來說必須是 非債務性資金 ,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債務和利息;
2. 鼓勵項目法人和項目投資方通過發行權益型、股權類金融工具,多渠道規範籌措投資項目資本金,通過發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籌措的各類資金,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以認定為投資項目資本金,但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0%。
3.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借款可以作為項目資本金;
4.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統籌使用本級預算資金、上級補助資金等各類財政資金籌集項目資本金,可按有關規定將政府專項債券作為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資本金。
綜上所述,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中進壹步明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壹)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