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應向銀行提供貸款申請書、借款企業財務報表和貸款證(卡)。涉及註冊出資的出質股權的公司章程、質押申請書、聲明書、驗資報告等公司證明文件。
(二)股份質押不僅涉及質權人(銀行)和出質人(借款人),還涉及股份所在公司的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須提供持有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貸款的決議、股東名冊和股東會授權委托書。
(3)為確保股權出質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向原股份公司審批機構(經貿委)提交出質人所屬公司的股權出質申請,經經貿委批準後,將股權出質的批準文件和股權出質的董事會決議報同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全稱、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質押合同號、期限、股權比例等。工商登記可以有效防止質權人再次質押或轉讓股權。
(4)股權涉及上市公司的,由借款人會同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登記,同時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如果股權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必須全部出質,不能部分出質。
(5)保險起見,銀行可審查股份公司董事會同意股權質押的決議、借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規性。放款前,並在沒有法律障礙後通過股權所在地的公證處對其進行公證,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銀行的債權。
(六)銀行在辦理股權質押貸款前,應對借款人及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市場競爭力、發展前景、產權清晰等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科學論證融資用途和投資項目,預測借款人未來償債能力和股權質押實力。可由權威資產評估機構對質押股份價值進行公允評估,並按照風險防範原則在評估真實價值的60%範圍內確定貸款額度,確保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七)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八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產生的惡利”的規定,銀行應關註質押股份的利潤分配等應得權益,以避免銀行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失。行使質權取得的股份,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壹年內按照《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置,以保全信貸資產。
(8)銀行應配備相應的人員,密切關註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動態,並對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資產重組和分立變更等重大業務事項做出及時、正確的判斷;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需要跟蹤股票市場,分析質押股票的風險和價值,設立警戒線,切實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