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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抵押的流程是怎樣的?越詳細越好。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押對象設立的質押。根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擔保法律制度,質押按其標的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指債權人因股權質押的設立而取得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

股權質押流程

壹、股權質押流程

1.可申請股權質押的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質押設立申請表》等。:提交許可證復印件、質押合同、質權人和出質人的身份證明及其他文件、證件。)

3.現場材料提交(帶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在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

4.領取股權質押通知書(受理後領取股權質押通知書)。您的註冊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照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壹樓的辦證窗口領取《股權質押通知書》。)

二。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應當提交文件、證件。

(壹)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公司蓋章);

3.質押合同;

4.出質人和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和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應由其本人簽字,屬於法人的應加蓋法人公章);

5.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6.質押股權所在公司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

(2)辦理股權質押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股權質押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相關登記事項變更文件:

(1)質押股權金額發生變化的,應提交質押合同的修訂或補充合同;

(2)出質人或質權人名稱或質押股權所在公司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及變更後的主體資格證書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3.質押股權所在公司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

(三)辦理股權出質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

2.質押股權所在公司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

(4)辦理股權出質註銷登記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

2、質押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3.質押股權所在公司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

法律條款

我國《公司法》缺乏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真正確立我國質押擔保制度的是6月1995+10月1日生效的《擔保書》。

股權質押《擔保法》

法》,包括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6月65438+10月1生效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可轉讓股份可以質押。此外,1997年5月28日,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專門確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規定,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壹致。《物權法》頒布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受《物權法》約束。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登記機關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登記,未上市境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應經審批機關審批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情況

股權質押新股的優先購買權

權利質押的標的是股權。股權是股東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享有財產利益的可轉讓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

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壹是財產性,二是可轉讓性。股權兼具這兩種屬性,所以在質押關系中是壹種合格的質物。

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可以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股權能否作為質押標的的唯壹限制。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質押應當符合《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2013修訂)第71條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轉讓。參照這壹條的精神,可以認為:

(1)股東將其股份作為債權人質押給同壹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壹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質押股份,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作出;

(3)第(2)款情形,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且不購買質押股權的,視為同意質押。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在股東大會上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他們明確表示拒絕購買或者保持沈默的,視為同意質押。

其次,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公司法》第141條精神,可以認為:

(壹)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質押;

(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不得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投資者以自有股權為標的物設立的質押。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權益變動的若幹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自己的股份設定質押,必須征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如果有壹個股東不同意,質押就不能進行。即使不同意的股東不買,也不能視為同意質押。

(2)投資者用於質押的股份必須是實繳股份。

因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或者批準的期限繳納出資。因此,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不以是否實際繳納出資額為標準。

(3)除非外國投資者以其全部股份設定質押,否則外國投資者股份質押的結果不能導致外國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

另外,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公司股東質押其擁有的公司股權,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壹些國家的法律允許的。比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和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就是合適的例子。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抵押標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企業”。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股份質押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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