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壹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壹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二、質押貸款
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
三、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壹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二是方式不同。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三是擔保範圍有差別。 抵押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範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