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契稅征收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下列房屋所有權轉移行為屬於契稅征收範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二)契稅減免的對象和適用範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軍隊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以下簡稱單位契稅減免);
2、城鎮職工按照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面積內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按規定繳納契稅(以下簡稱房改契稅減免);
3、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損失的住房和重新購買的住房,酌情允許減征或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承擔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酌情減免契稅。
5.納稅人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外國使領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擔房屋所有權,並經外交部確認。
7.國家規定的其他契稅減免範圍。
此外,條例還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條例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減征、免征的契稅。
2.契稅征收和減免的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稅[1997]5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1998]2號)第九條規定,本省契稅適用稅率為4%。
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部分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第210號)“個人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暫減半征收”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南昌市2005年普通商品住房具體標準的批復(洪府廳字[2005]1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5號)
3.契稅征收和減免所需的信息。
(1)契稅申報繳納所需資料。
1,土地契稅繳納:
(1)土地轉讓:
(1)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②國有土地(凈地)價格或評估報告;
(3)歷史遺留問題應提供政府和國土部門的相關文件;
(4)土地部門出具的業務聯系單。
(2)土地出讓和捐贈:
(1)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原使用者繳納的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贈與合同原件復印件;1997年6月10日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③南昌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初稿》;
(4)歷史遺留問題應提供政府和國土部門的相關文件;
⑤國土部門出具的業務聯系單。
(3)土地交換:
(1)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原使用者繳納的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贈與合同原件復印件;1997年6月10日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③歷史遺留問題應提供政府和國土部門的相關文件。
2.房屋契稅:
(1)商品房銷售:
①新建樓房首次繳納契稅時,該樓房的開發公司應向契稅征收大廳提供銷售價目表和銷售電話;
(2)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歷史遺留的商品房需要提供原始交易憑證,如發票、賬目等;
④納稅人身份證復印件。
(2)存量房上市交易。
(1)房屋交易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②原房屋為商品房,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未繳納契稅的,需憑原購房合同繳納契稅;
(3)原房屋為自建房,需要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產權證;
(4)原房屋為房改房,需附房產證;
⑤原房屋為繼承房屋,需提供繼承公證書;
⑥與個人和單位打交道的納稅人需要提供購買發票;
⑦原房屋為拆遷安置房。見下壹段。
(3)房屋拆遷安置契稅:
(壹)拆遷安置協議;
②結算清單。
(2)減免契稅需提供的資料:
1,《江西省南昌市契稅減免申報表》,需加蓋單位公章(房改需房改辦審核並加蓋公章);
2、單位填寫《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價格計算書》(僅由房改辦提供),並加蓋單位公章和房改辦審批公章(原件和復印件);
3、產權證明原件(原件及復印件);
4.如有超面積,提供契稅完稅證明(僅房改房提供)(復印件);
5、申報契稅減免報告(僅限單位契稅減免);
6、南昌市房屋、土地交易通知書(聯系單)或購房(土地)合同(只提供減免契稅的單位)(原件及復印件);
7.原產權人繳納的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8、購買非住宅附評估報告(僅由減免契稅的單位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9.關於成立編委會的批復(僅限契稅減免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10、組織機構代碼證(僅限單位契稅減免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11、法人登記證(僅限社會組織提供契稅減免)(原件及復印件);
12、上級部門相關文件(僅限單位契稅減免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13.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土地、房屋用途的批復(僅提供單位契稅減免情況)(原件及復印件)。
備註:
壹、1991年以後(含1991年)竣工的住房(商品房、自建住房、拆遷住房)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已繳納契稅的,應攜帶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未繳納契稅的,應憑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原件和復印件)繳納契稅;
2.經規劃委員會批準的自建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3.被拆遷人應當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和拆遷安置清單(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其他
1.產權證上的地址與土地證和建設用地(項目)規劃許可證上的地址不壹致的,提供派出所證明;
4.退回房改房需提供《職工退回房改房審批表》或《房改房產權證註銷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13.被拆遷房屋的超面積部分,按照拆遷安置協議和結算清單繳納超面積部分的契稅;
4.如無原件,南昌市房管局提供的復印件經檔案室加蓋公章確認與原件壹致後,視為原件。
(三)辦理契稅退稅需提供的資料:
1,更快退稅:
拍賣行退還契稅必須滿足的條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退房時應退還契稅的批復》和國稅函(2002)622號文的精神
拍賣行契稅退稅需提供的資料:
(壹)遠期退房人要求退還契稅的申請報告;
(2)購房人與開發公司簽訂的退房書面協議(有手印或蓋章);
③遠期發貨退房人已收到退房款的付款憑證並加蓋手印;
④期房退房人已繳納契稅稅單和契稅申報表原件;
(5)開發公司要求提前辦理房屋契稅的報告;
⑥市房管局商務處辦理作廢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⑦審核通過後,拍賣行的退房人和退稅人需要攜帶身份證,領取契稅退稅收據(本人蓋章手)才能取款。
期房退稅應註意的問題
(1)退房後,戶主不能再去物業購買商品房;
(2)拍賣期間,以小換大或以大換小不屬於退房範圍。
2.退還契稅
滿足補繳契稅退稅條件:房屋買賣過戶就像同壹門牌號同壹戶(包括房改、商品房、二手房)兩次繳納契稅,屬於補繳契稅。
退稅補繳需提供的信息:
(1)再次繳納契稅人員要求退還契稅的報告;
(2)已繳納契稅的契稅印花稅票兩套、契稅(紅色)申報表原件兩份;
(三)經審核批準後,由匯出的契稅納稅人開具收據領取契稅退稅款,並要求其按手印,退稅納稅人憑身份證取款。
再次繳納契稅的退稅人應註意的事項:
①契稅再繳納的退稅,以最後壹次再繳納的契稅為退稅金額;
(2)退稅人收到退稅款時,退稅處將第壹聯稅務收據和壹聯紅色納稅申報表退還給退稅人。
註:商品房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差價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可參照市場價格按契稅政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