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東莞法院等相關部門找到了壹個買房案例,來提醒妳買房需要註意的壹些問題。
第壹手銷售
不要相信口頭宣傳。簽合同的時候要小心。
案例1開發商延遲交樓,業主起訴要求違約金,敗訴。
2007年底,徐先生(化名)在樟木頭購買了壹套商品房,並與開發商約定於2008年9月1日交樓。但開發商泰安市公司直到2009年9月1日才通知徐先生接管該樓。
隨後,徐先生收樓時提出樓內有漏水現象,拒絕收樓。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14,徐先生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
去年法院表示,泰安市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徐先生交付房屋的事實清楚,法院認定泰安市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泰安市公司的違約責任起止日期應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
但因徐先生未於2009年9月1日辦理收樓手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無法收樓。
更重要的是,在2009年9月2日至2011期間,徐先生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向泰安市公司主張權利。但徐先生直到2014年3月27日才起訴泰安市公司,要求泰安市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且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為何近四年半後才提起訴訟。故終審法院認定徐先生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其訴訟請求。
小貼士:
如果購房者買房時發生糾紛,不僅要保留好證據,還要記得註意訴訟時效。從本案來看,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購買者可能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房產證與合同面積不符。買家追回22萬元。
2006年,張女士在黃江購買了壹套商鋪,她與黃江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該商品房建築面積104.78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83.62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21.16平方米。同時,雙方還約定,面積差距達到壹定比例後,“多退少補”。
但張女士在2011辦理房產證時,發現房產證上顯示的建築面積為87.49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83.61平方米,分攤面積為3.88平方米。張女士以房產證面積與房屋買賣合同面積不符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退還多付的房價款約22.6萬元及該款分年利息。
今年8月,該案進入終審。終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雖約定商品房按套銷售,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但房屋的公共部分和公房的分攤建築面積並未單獨計價,故該部分的建築成本價應包含在套內建築面積單價中。
張女士辦理的涉案房屋房產證顯示,涉案房屋實際公攤面積比涉案合同約定的公攤面積少17.28平方米。張女士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應得到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最後,法院判決開發商返還房款約22.6萬元。另外,因雙方對利息部分沒有約定,法院駁回了張女士對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
小貼士:
在購房合同中,壹般約定購房面積,以“多退少補”的原則解決房款問題。因此,購房者更應關註購房合同與房產證上的合同是否壹致,並保留相關證據。當發現房產證上的面積小於購房合同的壹定比例時,他們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款。
案例三被廣告吸引購買「主題店」,後悔退貨?難!
2065438+2003年7月,劉女士以35萬元購買了程楠康城大廈壹套兩層商鋪。她說,當時她看好樓盤宣傳的迪士尼主題賣點,認為升值前景很大。然而,她沒想到的是,該樓盤的迪士尼主題商場並沒有建設成功,相關主題店鋪甚至退出了商場。劉女士覺得被騙,要求開發商退鋪。她說,她買下這個商鋪是因為迪士尼主題,開發商的廣告內容也極力鼓吹迪士尼主題。因此,她認為,即使迪士尼主題內容沒有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
但終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劉女士提供的開發商的廣告主要在壹樓。由於涉案店鋪位於二樓,廣告內容並未對涉案店鋪做出具體說明和承諾,也未承諾返還公司出售。結合劉女士提供的宣傳材料表明為要約邀請,故對劉女士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不予支持。
小貼士:
不應該盲目相信廣告。買房前,購房者要分清是廣告邀約還是要約。特別是開發商和銷售人員最好在口頭承諾中保留證據,盡量將承諾寫進購房合同,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二手交易
買賣前先查默認成本。
案例四:買家私自更改房貸銀行9萬存款。
2014,14年2月28日,陳女士與售房人冼女士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以90.5萬元購買後者名下房屋壹套。該房屋通過委托擔保公司融資止贖,辦理後期止贖、過戶及相關貸款償還手續。
陳女士稱,合同簽訂後,她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和定金,但仙女士拒絕配合辦理止贖手續,導致房屋相關手續壹直沒有進展,直至起訴。
鑒於此,陳女士認為仙女士違約,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壹、仙女士繼續履行房產買賣合同;2.冼女士在判決生效後立即為原告辦理了止贖及權屬變更(過戶)手續;三、仙女士支付原告違約金90500元。
賣家反訴成功。
在解除合同的庭審中,仙女士辯稱,雙方簽訂合同後,原定金為654.38+萬元,陳女士只支付了9萬元,合同簽訂後第二天就要求她退還定金,以方便她辦理按揭貸款。後弦女士多次催促陳女士補足保證金,並及時向銀行提交抵押貸款申請,但陳女士多次推脫。
冼女士從中介處了解到,陳女士直到2015年2月9日才準備好申請銀行按揭貸款的全部資料,並於3月15日送到銀行總部申請貸款。但由於銀行貸款政策調整,陳女士第壹次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時只拿到了60%的貸款審批,也就是首付40%。陳女士沒有按照房產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補足差額,而是私自更換了貸款銀行。這壹行為沒有得到冼女士的同意,嚴重影響了冼女士收取購房款的進度。
仙女士認為,陳女士逾期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遂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2.陳女士向仙女士支付違約金(定金)6543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陳女士因自身原因導致後續銀行按揭貸款手續延誤,遠遠超出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中關於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提供完整資料的約定,已構成違約。同時,未經賣方同意變更貸款銀行也已構成違約。
最終,法院作出壹審判決,駁回陳女士的全部請求,判令解除兩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同時判冼女士沒收陳女士支付的9萬元定金。
小貼士: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5,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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