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個人信息違法嗎?
如果是因為工作需要,合法獲取公民信息並不違法。公民個人信息關系到公民個人隱私,依法不可侵犯。公安機關掌握著大量的信息資源,但調用那些資源都有嚴格的審批權限。有的人覺得查詢信息就是看看就行了,簡單易行。但是,查詢信息從來都不是壹件隨便的事情。尤其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實施後,查詢個人信息、開房記錄、家庭住址、配偶、子女等,將涉嫌犯罪。如果警察利用職務之便,隨意查詢他人信息,屬於濫用職權,輕則行政處罰,重則給他人和國家帶來重大損失,還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四條* *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