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壹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追繳。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壹百壹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