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寓樓是70年產權的住宅項目,那麽是可以用公積金進行貸款購買的,如果公寓房是那種用於商住兩類型的;
2、產權40年的,是沒有辦法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只可以使用商業貸款。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
1、對於購買自住房的職工需具備購房時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2、對於購買自住房的職工需具備土地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證明;
3、對於翻建或大修的自住房,需具備規劃行政等部門批準的文件證明;
4、對於退休的職工,需具備退休證明;
5、對於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具備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的職工,五年時間內沒有重新就業的,需提供未就業的證明;
7、對於出境定居的職工,需具備出境定居的證明;
8、對於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職工,需具備遷移的證明;
9、對於用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需具備購房貸款時簽訂的合同;
10、對於提取用於支付房租的職工,需具備工資的收入證明以及住。
綜上所述,能不能使用公積金購買公寓主要要看購買的公寓是不是自住房,如果是自住房都可以使用公積金,公積金買房自住是不區分房屋類型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