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材料準備,通常包括借款申請報告、公司簡介、法人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董事會決議、貸款卡、近兩年財務報表、抵押物權屬證明及評估報告等;
2、配合銀行審查,申請貸款,銀行的貸前調查是重要環節,企業要積極配合銀行的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及時提供資料,化解銀行對企業運營的擔憂,也降低自身運營風險,為嚴格控制抵押貸款風險,銀行業通常設計有較為縝密的貸款流程,通過銀行客戶經理、風險經理和評審經理層層把關,後臺嚴格監控,銀行通常能較為準確地判斷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企業如果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資料,較易被識破;
3、維護信用記錄,壹般企業第壹次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都會認真審查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征信記錄,征信記錄對銀行的放貸起著重要的參考作用,企業如果平時不註意維護信用記錄,就有可能在關鍵時刻因征信記錄不合要求而錯失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