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同意
借款是需要股東會同意,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二、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公司法》 第壹百條 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和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則,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設定需召開股東(大)會事項的權利。 不是說以公司的名義借款給其他客戶的情況下才要召開股東會的,就是公司向銀行貸款,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的情況下,和其他企業借款也得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司章程當中規定到的這些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誰也不能全權壹個人決定。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