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市場化合同中,公司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雙方在生產、銷售、服務、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通過合同在企業和農戶之間建立利益分配機制,以規範公司和農戶之間的交易關系。這種契約關系的形成實際上是壹個以實力決定談判地位的博弈過程,博弈各方包括農戶、公司、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其中,產業化龍頭企業取代了種子、農藥、收購、加工等眾多企業,承擔了與農民和消費者的所有交易任務。
在上述四方博弈中,各方的角色和行為動機如下:(1)公司作為經營者和受益者,在合同談判和履行中具有優勢地位,在食品安全出現問題時可以將責任轉嫁給農戶;(2)農民、生產者和受害者在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無形中承擔了過度的市場風險。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農民往往在生產中偷工減料,提供不合格的農產品。因此,農民既是不完全契約的“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問題的始作俑者;(3)由於信息不對稱,經常受騙的消費者無法發現不安全的食品。壹旦出現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就會推卸給農民,消費者找不到農民追責,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他們只承認自己運氣不好,所以繼續縱容公司和農民向市場提供劣質產品;(4)政府的監管和縱容。由於監管成本高,無法對分散的農戶和公司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甚至壹些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為了自身利益與公司達成“勾結”,縱容其違規行為。
準市場契約式“公司加農戶”模式的上述操作缺陷導致以下負面效應:(1)產生新的負面外部效應,合同雙方在執行過程中相互推卸責任,不能充分履行職責。公司為降低成本,放松了對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使得原材料質量下降;由於農民不再直接面對消費者,他們減少了以質量尋求市場的動力,這從源頭上影響了食品安全;(2)信息不對稱導致機會主義行為,相互隱瞞真實情況,向市場發出錯誤信號。市場不能依靠供求機制來驅逐不安全的食品;(3)不完全契約導致風險和收益不對稱以及約束機制失效。許多因素加強了合同雙方的違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