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和賣方為壹個“不合適的”購買價格而爭鬥。隨著法院的審理,壹起以購房合同為幌子的貸款詐騙案浮出水面。名義上的買家可以取消合同嗎?房子的主人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嗎?日前,青浦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賣方起訴買方未支付足夠的房款。2004年年中,姜女士與沈小姐簽訂了購房合同,將自己名下的房子以6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沈小姐。沒想到,爭議就由此而來。兩人在合同中協商決定,沈小姐分兩次付清購房款。但在交了654.38+0.8萬的首付款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後,剩余的42萬還沒有到賬。在姜女士的多次催促下,沈小姐向其出具了壹份由孫、丁共同簽署的承諾書,明確表示如果沈小姐不能按時支付購房款,孫願意拍賣其房屋,差額部分由丁支付。然而,承諾書出具後,姜女士的房款依然不見蹤影。於是她壹紙訴狀,將沈小姐和兩名擔保人告上法庭。壹審時,沈小姐道出了買房的“內幕”:她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的要求下買的房,並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所以她認為這次購房是公司行為,所有的購房款和銀行貸款都應由公司承擔。而且購房首付款是公司支付的,銀行借的42萬元全部交給了公司,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沈小姐出具了公司給她的房款收據,證明公司收到了她的第二筆房款,房款是公司給姜女士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雖然該公司為沈女士出具了證明,但沈女士不能證明其在與姜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已告知實際購房人是自己的公司,且在購房過程中壹直與姜女士有直接關系,且沈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首套房款是該公司支付的。後來,她親自與姜女士簽訂了購房合同,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基於上述事實,壹審法院認定本案中沈小姐與姜女士之間存在夫妻關系,故判決沈小姐及其擔保人賠償姜女士相關損失。二審查明了真相。不服壹審的沈小姐選擇上訴。二審期間,房屋合同糾紛背後的真相意外被揭開。原來,這壹切的糾紛,都是從沈小姐的頂頭上司潘的貸款詐騙開始的。申小姐在上訴狀中提到,其與姜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的指使下簽訂的虛假合同,應認定無效。在公司支付首付款654.38+0.8萬元,名義上將爭議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後,潘還指使自己用爭議房屋作抵押,向銀行借款42萬元。他還把貸款給了公司,後來被潘揮霍掉了。不知道潘貸款詐騙的目的,請求再審,撤銷原判。2005年,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沈小姐歸還欠款。經審理查明,本案涉及潘某貸款詐騙。2006年年中,潘因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46.5萬元。上述事實證明了沈小姐的上訴理由,故法院二審認可了沈小姐的訴訟請求,認為沈小姐與姜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沈小姐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為達到以房屋買賣的合法形式騙取銀行貸款的非法目的而策劃的犯罪環節和手段。因此,沈小姐與姜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同時,為了追回貸款,銀行也在二審中提起訴訟。銀行認為,姜女士委托中介公司賣房是其賣房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所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故銀行不同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潘某貸款詐騙案與本案房屋買賣合同、抵押合同無關。根據合同法規定,沈小姐應當承擔向第三人償還借款的義務。根據物權法,即使買賣合同無效,抵押合同有效。為此,銀行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關於銀行的訴請,法院認為,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潘某為取得銀行貸款,指使沈小姐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騙取銀行按揭貸款。本案借款42萬元包含在法院認定潘構成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數額中,故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實際上否定了合同的真實效力。據此可以進壹步認定,沈小姐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潘實施貸款詐騙罪的環節和手段,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事合同關系,銀行也沒有相反證據推翻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故銀行基於該合同產生的債權不能成立,據此設立的抵押權也應予以撤銷。最終,法院撤銷原判,認定沈小姐與姜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時要求沈小姐再次協助姜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銀行喪失了該爭議房屋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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