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
1、如果沒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的,股東不需要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壹般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公司如無法歸還貸款,對造成公司損失負責直接責任的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經營期間可以更換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破產負責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在壹定時間內不能擔任新設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承諾履行壹定義務,該義務應該由其所在公司承擔,而不是由該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範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_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第六十二條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