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公司貸款壹般都是為了公司經營,比如說公司要擴張生產線,沒有錢,公司要進行營銷,沒有錢,甚至說公司給員工開工資沒有錢,那就有可能會選擇貸款的方式。別管員工開工資公司,貸款銀行會不會批的問題。反正就是會有這個貸款,貸款壹般都是公司的管理層決定了公司的董事會,公司的大股東們才具備決定的權利,公司的監事可能也參與決策這個過程,但是如果在公司本身就沒有股份,不需要承擔這個責任。如果這個公司的監事是公司的股東之壹,那就以自己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的債務責任,但如果本身不是公司的股東,不承擔這個責任。決定人並不是壹個人,而且又沒有股份,拿什麽承擔責任,這種獨立的監事壹般都只是掛個名而已,對公司不會具有實際的監督作用,就算是有監管糾正了這個責任管理的權利,只是在某壹方面而已,不是全面負責公司各方面事務的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