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投訴材料,包括政策、法規、協議、合同等,證明投訴內容具有法律依據,並應有權威;
2、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將投訴列入案件,並開始受理該案件;
3、公積金管理機構在24小時內審核投訴,將投訴作為法律案件立案,並分派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提取公積金的立案標準:
1、繳存時間標準:個人需要在公積金賬戶中繳存壹定的時間,例如在某些地區,個人需要至少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才能進行公積金提取;
2、繳存額度標準:個人需要在公積金賬戶中繳存壹定的金額,例如在某些地區,個人需要至少繳存了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最低繳存額度才能進行公積金提取;
3、提取事由標準: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需要進行公積金提取的事由,例如購買房產、醫療救助、租房貸款等;
4、其他標準:不同地區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能還有其他的立案標準,例如年齡要求、住房產權等級要求等。
綜上所述,在投訴立案流程中,需要關註的是投訴材料的準備和投訴的合法性。投訴材料需要包括政策、法規、協議、合同等,證明投訴內容具有法律依據,並應有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