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失業導致公積金斷絕,壹般來說,半年內找到新工作,新單位繼續繳納公積金的,不影響已經貸出的公積金貸款。超過6個月未找到工作或新單位未繼續繳存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貸款人還清貸款。
如果公積金長期斷供,可能會影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和審批。因為銀行在審批貸款時會考察貸款人的收入能力,如果其他收入來源穩定,還款有保障,銀行可能還是會支持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如果因為失業等原因不能按時還款,可以及時聯系公積金中心或銀行,說明自己的情況,尋求幫助。可能會提供壹些延期還款或調整還款計劃的方案,幫助度過難關。
公積金提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且繳存狀態正常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
2.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3.滿足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滿足申請人及* * *與申請人無購房記錄,首套住房為首筆貸款的要求;
5.符合已簽訂合法有效登記的購房合同,按照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發票或首付款收據附附加付款憑證;
6.滿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
7.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提取公積金需要滿足上述條件之壹,並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