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數額的,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數額:
逾期付款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計收標準,按未付款購房款總額計算。
違約金沒有具體的限額,但是《合同法》有這樣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數額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計收標準,按未付款購房款總額計算。
違約金沒有具體的限額,但是《合同法》有這樣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通常隨著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公積金也會相應調整。壹般來說,住房公積金以年度為單位,從上壹年的7月1日調整到當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