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借款人和配偶出具身份證原件、貸款時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人和配偶出具身份證原件、新抵押房產(不動產)證和評估報告,到公積金服務大廳申請辦理房產抵押變更業務,***同簽字確認《公積金貸款房產抵押變更申請》。
2、公積金服務大廳前臺綜合櫃員掃描錄入以上變更房產抵押的相關信息,打印《公積金貸款擔保(房產抵押變更)審批表》,借款人及其配偶簽字確認,綜合櫃員初審後填報意見交大廳後臺信貸科或分支機構審批人員審批。
3、信貸科或分支機構審批人員審核審批後,向貸款委托銀行出具同意變更房產抵押的《通知書》。
4、貸款委托銀行人員與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和《抵押合同》,並辦理新房產(不動產)抵押手續。
5、新不動產抵押手續完成後,貸款委托銀行人員依據市中心出具的《通知書》,辦理原房產(不動產)抵押解除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