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四川銀監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43號), 為貫徹《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於大力發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精神,進壹步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切實推進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由經批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大壹新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由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經辦的助學貸款。學生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 * *同壹借款人,* * *雙方都負有還款責任。
第三條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是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主要提供者。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四川銀監局同意,可以開展此項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發放的。
第五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按國家有關規定被批準設立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名單以教育部公告為準)正式錄取的新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
4.學生學前戶籍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開銷。
第六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壹般應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壹:
(1)農村貧困戶、城市低保戶;
(2)孤兒和殘疾家庭;
(3)沒有穩定收入的貧困單親家庭;
(4)父母壹方或雙方失業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的;
(6)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的;
(7)家庭主要收入的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的;
(8)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的家庭;
(9)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貸款政策
第七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壹般不超過學校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之和,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
已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在同壹學年申請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已獲得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在同壹學年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照全日制本科學制加14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4年以上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畢業後還款期限相應縮短。
第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收取。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承擔。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的兩年是寬限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寬限期結束後,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章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
第十壹條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其中,考入中央直屬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四川省屬學生考入四川省屬高校的,貸款利息由省財政承擔;四川省學生考入市(州)屬高校的,貸款利息由高校所在市(州)承擔。畢業後,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將承擔所有利息。
第十二條設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當年貸款額的15%確定風險補償比例。跨省考入中央直屬高校和地方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如果四川省學生考上省屬高校,中央財政承擔貸款額的75%,省財政承擔15%,就讀高校學生承擔6%。四川省學生考入市(州)高校的,貸款額度由中央財政支付75%,高校所在市(州)支付15%,在校學生支付6%。
第十三條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由四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分別收取,並於每年2月20日前及時足額撥付到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
第十四條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時,確認為遞延收入,確認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學生來源的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轉回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超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的,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返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於彌補不良貸款損失;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的,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分擔,其中縣級財政分擔部分首先使用經辦銀行返還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資金,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承擔。
第五章組織和管理
第十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進行。各級教育、財政部門、銀行監管部門和經辦銀行以及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省級教育部門要精心安排和組織,督促各級教育部門和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市縣教育部門要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積極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調查和認定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成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審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計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計劃;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和初審;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托,與貸款學生家庭建立聯系制度,跟蹤貸款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變化;受開發銀行省級分行委托償還貸款;負責定期向上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校和經辦銀行報送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加強與高校的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相關高中要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向學生提供高考招生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相關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誠信意識,教育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並將助學貸款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管理。根據相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需求,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和高校收費賬戶信息。
第十七條省、市(地)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經辦銀行負責科學合理地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操作規程,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有貸款需求的經濟困難學生能夠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貸款產品、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之間的信息和信用連接,形成助學貸款全過程的信用管理。經辦行可以通過委托方式,由其他金融機構協助進行結算管理,並根據委托協議支付代理費。代理行和分支機構應為原產地信用貸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經辦銀行應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職管理機構並配備足夠的人員,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有效防範貸款風險,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督促經辦銀行改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已按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等五部門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辦理的,仍按原辦法執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辦理新的貸款。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四川銀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