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保障性住房,壹般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購買私有住房,最長不得超過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年限不超過10年。
2.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不僅與購房對象有關,還與申請人自身年齡有關。多數地方規定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法定退休年齡壹般按女性55周歲、男性60周歲計算;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退休年齡按其規定執行,但最高退休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3.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年限也與貸款類型密切相關。如果申請人的貸款類型是“商業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組合貸款模式,那麽兩者的貸款年限必須相同,也就是說此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壹般不超過20年,只是各地的公積金政策不同,具體以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政策為準。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