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3.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4.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5.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6.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7.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8.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9.保證人保證連續發生的債權。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應當對通知債權人之前發生的債權承擔責任。10.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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