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於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貫徹落實《* * * *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通知》(614號),促進我省特色現代農業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是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落實“省統籌、市督辦、縣負總責”的責任機制,按照“兩年擴大試點、三年全面推開、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任務,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開,2017年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堅持依法規範運作,嚴格執行政策,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不準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包括承包取得權、登記備案權、證書證明權。完善合同,完善登記簿,發放權屬證書,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為開展土地流轉、調解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做好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了重要依據。按照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數據庫規範化、標準化建設的要求,依托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臺,方便群眾查詢,有利於服務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除中央和省財政補貼外,各區市要按照耕地面積每畝不低於1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並按年分配;各縣(市、區)也要落實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確權登記頒證將納入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並建立專門的督查和通報制度,確保工作有序推進。(責任單位:省農業廳、國土資源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第二,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承包農戶依法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的優先權。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使用全省統壹的合同示範文本。在農業生產條件好、農民種養意願高的地區,支持農民以土地折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人口多、外出務工人員少的地區,要引導農機、植保等社會化服務合作組織為農民提供以耕代種、統壹防控、統壹調配、統壹施用等“土地托管”服務,既不改變農民的承包關系,又保證土地有人,實現統耕、規模化生產;在發展優質農業有優勢、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到非農產業的地方,要推廣沙縣土地信托流轉模式,依托農業部門或鄉鎮土地流轉平臺進行公司化運作,統壹委托、統壹流轉、統壹分配,建立風險防範和收益返還制度。鼓勵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換、合並等方式解決承包地碎片化問題。(責任單位:省農業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各地要根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當地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準。現階段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的10至15倍,種田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收入,應給予重點扶持。加大對糧食規模化生產的支持力度,增加對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的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和農業綜合補貼;支持糧食產區建設,對產區內從事水稻生產且營業額在100畝以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每畝1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補貼;對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經營主體,對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予以優先支持;繼續對承包耕地30畝以上的種糧大戶給予每畝30元以上的獎勵,獎金從發放的農業綜合補貼資金增量中安排。結合我省實際,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壹規範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農業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完善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建立土地流轉監測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鄉鎮土地流轉服務平臺要按照“六有”要求完善升級,重點抓好村級信息員建設,及時準確發布流轉信息,規範流轉合同,推進標準化建設,提高服務水平。推進縣級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建設,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監測。抓緊建立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流轉服務管理、農村“三資”管理、土地糾紛仲裁管理為壹體的統壹農業信息管理平臺,建設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制度建設,完善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責任單位:省農業廳、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第四,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加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安排涉農項目,建設糧食晾曬、農業機場棚圈、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安排中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配套輔助設施用地予以傾斜,並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和保險支持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分散規模經營風險。鼓勵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風險資金池,提供貸款擔保,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納入省現代農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範圍。(責任單位:省農業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家庭農場。制定加快發展家庭農場的政策和意見,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效力量。建立不同層次的家庭農場示範農場名單,完善管理服務體系,加強示範引導,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準農田,優先支持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各地要加大對家庭農場發展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省農業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規範和提高農民合作社發展水平。深入推進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創建,“十三五”期間,省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建設。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鼓勵承包農戶通過使用農機、聯合營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引導農民合作協會發展,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農產品初加工補貼向農民合作社傾斜。加快建立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入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貼形成的資產轉由合作社持有和管理的管理制度。紮實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試點。(責任單位:省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財政廳、供銷社)
鼓勵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涉農企業以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為重點,帶動農民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元化經營。推動龍頭企業采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利潤返還、企業統建、農戶經營等方式,與農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土地、資金等生產要素與龍頭企業合作。建立農業龍頭企業債券融資儲備數據庫,重點推薦年銷售收入6543.8+0億元以上的農業龍頭企業,通過公開或非公開定向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各級政府應積極協調和支持信用增級。大力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股權融資。研究建立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的資質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保證金制度,實行分級備案,開展定期監督檢查,加強工商企業租賃農民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責任單位:省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證監局、省電力公司、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鼓勵農業推廣、動植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擴大服務範圍。大力培育各類經營服務組織,積極發展種子種苗繁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糞便集中處理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拓展電子商務業務,加入與渠道商的合作,發展現代流通服務業。以縣為單位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範活動。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鼓勵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易監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務。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指導目錄,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的標準合同、規範流程和監督機制。(責任單位:省委、省農業廳、商務廳、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五、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改善農業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農業專業辦學條件,加快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遠程教育。建立非營利性農民培訓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認證管理、政策扶持“三位壹體”培訓體系。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圍繞主導產業、福建農民創業園(示範基地)建設和美麗鄉村創建,選派壹批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參加三年制大專教育或中等職業教育,開展農業職業技能專項培訓。擴大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示範培養規模,支持農業高校畢業生回鄉發展現代農業項目,納入“高校畢業生創業引領計劃”。繼續開展百萬農民培訓,組織實施農村實用技術遠程培訓和“雨露計劃”培訓,到2020年在全省形成50萬人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責任單位:省教育廳、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人社廳、農科院)
六、加強農村經營體系建設。農村經營機構承擔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和流轉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外資監督管理、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多項職能。它們在促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保障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村管理體制建設,明確相應的機構承擔農村管理的職責。縣鄉兩級要保證有專業人員和工作經費,保障和改善鄉村管理機構專業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保持隊伍穩定,保證有人負責事。(責任單位:省委、省農業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